⑴ 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貸款跟首付都是男方給的,離婚有我的份嗎
如果房產證是雙方的名字,共有比例按約定,如無約定則共同共有,無法舉出其他證據的情況一般是一人一半。
⑵ 婚後,男方出首付,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但男女雙方共同按揭貸款離婚怎麼算
1樓的說法不對,最新的司法解釋是關於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但是房產證是婚後下來的情況,而且沒有3年的說法。婚後的都是共同財產。
(1)婚後購房,屬於婚姻共同財產,通常是夫妻平分,產權一人一半,債務也是一人一半。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如果一方父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該是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共同還貸,離婚時也應該對另一方經濟補償。第七條。
(3)如果是婚前男方首付,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我們婚前按揭買房,男方出首付寫我們兩個人的名字,以後一起還貸款,我想問下這屬於我們的共同財產嗎
屬於的,不管你們是否登記結婚,只要這個房產證上有你們兩個的名字,除非另有合同約定,否則就按照一般共有處理的。不過要記得,要在辦理貸款之前就在購房合同或開發商的房產協議上寫上你們兩個的名字,否則如果一直是他自己的名字,等貸款下來了就不能隨便加名了
⑷ 婚後按揭買房,首付男方出的,也是男方還貸但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這個房產歸誰呢
婚後按揭買房,首付男方出的,也是男方還貸但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這個房產還是屬共有房產。。。
因為婚後購房產都屬共同所有房產,不管是誰會首付 或 還貸。甚 不管寫誰的名字或雙方名字,都是屬共有房產的。
並且在婚後夫妻的收入,不管是誰的錢,也是屬共有的財產,所以婚後購房是共有房產的。
⑸ 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並自己貸款,買房時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以後離婚怎麼算
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及自己還貸的證,即使加上女方名字,女方也得不到,2016年新婚姻法有規定。
⑹ 婚後,男方出首付,但是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新婚姻法出台,屬於共同財產么
與新婚姻法解釋不一樣,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⑺ 男方出錢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兩個人的名義貸的款,還款每月一直是男方在還。
正常是一人一半。像這種情況如果男方提起訴訟的話,可以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決定劃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