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後要償還嗎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❷ 夫妻之間的借款,離婚時能否要求對方歸還
夫妻都要離婚了,
怎麼可能去要求對方歸還
只能按法律程序去辦
如果是夫妻協商離婚
對方願意為你償還
當然沒有關系
❸ 已經離婚了,簽字的貸款我還要償還嗎
只要是離婚前簽字的貸款,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你要償還一半,除非你與對方已約定債務由對方承擔。如果是離婚後,對方簽字的貸款,跟你沒關系,不用償還。
❹ 貸款問題,如果離婚是共同償還,還是一方還
1、離婚後,夫妻婚姻期間的共同貸款,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的義務。
2、離婚時,約定將該貸款債務分割給一方的,該約定在夫妻之間有效,由一方負責償還。
3、但是,因為銀行或者貸款人是獨立的債權人,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一方歸還的,如果該方未按約定歸還,債權人仍有要求夫妻雙方歸還的權利。當然,另一方應債權人要求歸還後,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等約定,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❺ 銀行貸款夫妻離婚後由男方一人償還可以嗎
如果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貸款也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共同來償還
如果只要單方來償還,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否則就要在不願償還的一方的既得利益上做相應扣除
說簡單點,不想還債,錢就少分點
❻ 夫妻間的借款在離婚時能要求對方歸還嗎
婚前各自財產獨立,婚前的債權是你的個人財產,他應當償還,婚後的借款可視為雙方對此筆款的單獨約定由你所有他來借,所以也應當還給你。
對方應該返還。
你好:現在AA制已經為社會所認同,各自可以財產獨立,夫妻之間的債務與債權應該被認可.
同的觀點
可以查清是不是當時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若確有此事,則可認定為雙方對於財產的約定,可以確認.並依此判決償還.
❼ 夫妻離婚前男方貸的款 女方一開始不知情 ,後來女方知道後離婚 ,離婚後還需要夫妻一起償還嗎
那要看貸款用於什麼地方了,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了,如果能夠證明是男方個人借款的話,是屬於他個人的 債務,女方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❽ 和丈夫離婚了但是還有貸款沒有還完我需要還嗎
夫妻離婚時候,需要協議該住房的產權分割分配,以及沒有還清的貸款由哪一方承擔。然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
如雙方沒有協議分割住房產權和貸款誰承擔,由於是婚姻期間的借貸,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兩位共擔。離婚後若一方拒絕承擔貸款的償還,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維權,如雙方都不還貸,銀行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倆主張債權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❾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離婚後凈身出戶的女方,需要還款嗎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