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證是夫妻一方名字可以賣房嗎
一、如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隻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於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⑵ 房產證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隨意賣房嗎
房產證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可以隨意賣房的。。。
因為新法規定,如果是婚後購房,不管是一方或不對勁方名字,都
屬共有房產。
如果只有一方名字,這一方也不能隨意變賣的,因為在過戶上,就需要提供單身證明,或者離婚證,才能過戶的。
除非是夫妻雙同意賣房,並同時到場辦理過戶。
⑶ 婚前買的貸款房 一方名字 婚後一方可以私自賣房嗎
婚前,獨自一人出資購買的房產,未辦理房產證,婚後我現在要賣房,辦理房產證後是否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才可以賣? 目前,多數房產的出賣,房管局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按手印照相用以存檔,這是為防止夫婦一方事後反悔聲明自己不知情而引起糾紛,前提是把房產看做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你愛人對售房沒有異議,對售房款沒有要求,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按一般程序走,夫妻雙方去辦理。 如果是你自己要賣,又想堅持自己的獨立產權而獨得售房款,那就首先要確立產權關系,復雜了。首先要拿出當時的購房合同、付款證明,再到公證處或者法院去辦理手續,最後去賣房
⑷ 房產證上只有我老公的名字他能單獨賣房嗎
這個得看是你們婚後買的房,還是婚前的房子。如果是婚前的房子,那麼屬於你老公的婚前個人財產,他是可以單獨進行買賣的。
如果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子,那麼從法律角度上講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雖然房本上只有你老公的名字,但他要是想出售此房,必須徵得你的同意,並且你得出具一份親筆簽名的《同意出售證明》,他才可以出售。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出賣了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那麼無權處分也不影響行為效力。簡而言之,就是如果你老公隱瞞你,將房子出賣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麼盡管這套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你老公屬於無權處分,但第三人依舊可以取得房產。
(4)貸款的房子夫妻一方能賣房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⑸ 夫妻兩人共同簽名抵押貸款一方能把房子賣了嗎
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則屬於房主的婚前財產,不需要配偶的同意。若是在婚後購買的,屬夫妻共同財產,則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書面證明。
⑹ 婚前買的貸款房 婚後一方名字 可以私下賣房嗎
感覺賣房這事,婚前雖然是你買的房,也是你一人名字,但畢竟是貸款房,所以如果你們婚後有一起還過房貸的話,賣房時房產局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應該是對的。
因為婚前雖然是你個人獨自購房,但婚後還的房貸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你一個人是沒有獨自賣房的權利的。
除非你們夫妻協商好,或是有公正這個房子全部確實屬於你一人所有!
⑺ 賣房子夫妻一方能賣嗎
一般來說,這是不行的,
相對來說,賣房子需要夫妻兩個人共同簽字,才能生效。
這個是必然的。
一般來說,可以交付。問題不大的。
⑻ 夫妻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賣房嗎
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另一方簽字。如果是婚後,房子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需要共同簽字。
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財產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網路-房產證
⑼ 婚後夫妻共同買房一方能擅自賣房嗎
不能。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出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顯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需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無權要求追回房屋。因此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的。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另一方和買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市場價賣給了買受人,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該買賣行為就是有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⑽ 離婚時,貸款買的房子可以賣掉嗎
情況一、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
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著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情況二、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情況三、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