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起訴民間借貸糾紛,想把被告人的配偶一起起訴,但是沒有他們的結婚證怎麼辦
1、委託律師查對方配偶的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記處調查被告的婚姻登記記錄。
民間借貸案件,需要將借款人配偶一並起訴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借款人的婚姻登記信息。
2、根據《婚姻法》認定夫妻承擔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提出執行異議。
(1)民間貸款告夫妻擴展閱讀: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借款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借款人的配偶一並起訴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起訴債務人時,將其配偶列為被告由法院判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有利於判決的執行,便於債權的順利實現,可以有效避免借款人夫妻之間轉移財產,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借「離婚」之名行逃脫債務之實。
B. 民間借貸民事起訴狀被告是夫妻如何寫
起訴狀應按出具借條的借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權利。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如果借款人是被告男,他的老婆不能作為被告。除非夫妻都在借條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才可以被認為被告,起訴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
C. 民間借貸中夫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民間借貸中,夫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 17年民間借貸就可以起訴夫妻雙方嗎
如果是夫妻雙方都明確借貸內容的情況下,是應該夫妻雙雙都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在某一方確實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承擔借貸責任的
E. 民間借貸起訴把夫妻雙方都做為被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債權人來說,把夫妻雙方都作為被告有好處。
F. 民間借貸糾紛夫妻可否作為同一原告起訴被告
1、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2、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3、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G. 民間借貸、被告人將錢用於其妻子的債務、可以追加起訴他妻子嗎
民間借貸欠款人如果沒有還款,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償還借款,你的借出款對方用於夫妻一方消費,可以追述他妻子一起還款。
H. 民間借貸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訴嗎
如果出借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倆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如果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則出借方是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2、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3、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