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出資買房,寫的子女雙方的名字 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規定應視為對夫妻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1]18號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❷ 領證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當夫妻之間買房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父母出資的情況,這個時候房產的歸屬會出現一定的糾紛,不過這些一般在離婚的時候突顯,一方父母出資首付,一般來說是視為是對其子女的贈與。在婚後按揭購房時,情形就不同,首先要明確按揭,是指不能或不願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購房者即商品房買受人向提供貸款的銀行即按揭銀行提出申請,由購房者將其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益質押(經常被叫做抵押)於按揭銀行,或將其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取得的商品房抵押於按揭銀行,按揭銀行將一定數額的借款貸給購房者並以購房者的名義將借款交由開發商用於支付房款的行為。不論期房還是現房,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物權法》第17條規定,該房屋應該是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個人所有,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這種按揭購房屬於婚後購置,並且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實質上是夫妻雙方以婚後共同財產來償還該按揭所購房屋的債務,即夫妻共同房產,但是對於該類的房產離婚時分割的情況下,因考慮父母出資的情形,公平的分割。
❸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怎麼分
婚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共同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分配,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可以視為對一方的贈與,算婚前財產,不分配,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出資貸款買房登記雙方名下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❹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怎麼分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父母對夫妻倆的贈與,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倆共有,離婚時需要夫妻倆自行協議分割分配該住房產權。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分割住房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❺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是否算是對雙方贈與
加上去對方名字屬於自願予,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名字不是白加的。
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均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個人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也就說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規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符合上述規定。
❻ 按照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全額買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三)未作規定,是因為(二)中已做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適用於「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❼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否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