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婚姻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獲得的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獲得的利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有財產協議,則按照協議約定的條款確定財產所有權。
2. 夫妻可以各自貸款嗎夫妻兩各有一個商行,可以分別用各自的營業執照貸款嗎
可以啊 法人可以各自貸款,前提是貸款需要提供結婚證(已婚的),會考慮夫妻的負債情況的
3. 夫妻一方因經營所欠下債務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那是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間要共同承擔還債義務,夫妻是一個整體,一人經營或共同經營性質是一樣的
4. 婚姻期間配偶私自在外有個人經營的個體戶,這個財產算夫妻共有財產么
一、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律師意見: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雙方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風險提示:雖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離婚時,一方主張分割該財產,應舉證證明該財產的存在和數額。
5. 夫妻共同經營,個體戶的認可
個體工商戶夫妻可以共同經營
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6. 丈夫做生意借款百萬,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
1. 一般情況下,借款需要夫妻雙方簽貸款申請書,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夫妻雙方只能申請一筆小額信用貸款; 2. 如果你們家現在有經營項目,或者是當地的種養大戶,或者有證件齊全的房屋作抵押,那可以考慮把現有的3萬元貸款結清後,相當地銀行申請更高額度的抵押貸款或擔保貸款。 3. 需要注意的是,當前部分地區加緊了貸款管制,如果你所在的地區的農商行到期貸款太多,相關指標不達標的話,也存在停放貸款的可能性。 4. 當前,有房產或存單等作抵質押的貸款申請起來比較容易。 5. 具體的你可以去銀行問問,因為每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
7. 丈夫做生意期間妻子用支付寶還貨款,是不是屬於共同經營
當然屬共同經營,丈夫用妻子的錢還貨款,這錢是用於生意,賺的錢妻子當然有一份,支付寶記錄就是證據👌
8. 夫妻一方為個體戶的,其欠債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嗎
現實問題
戴某與宋某為夫妻,戴某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一張個體戶營業執照,與宋某一起經營一家面館。後戴某拖欠華某的貨款,華某找到宋某要其償還,宋某表示,該面館是以戴某的名義申請的執照,欠款與自己無關,遂拒絕償還。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所以,雖然面館系戴某個人名義申請執照經營,但在戴某與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宋某不能以自己不是借款人為由拒絕清償。
法條鏈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9. 婚後一方貸款做生意,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公積金還貸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