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夫妻有一方要把房子拿去貸款,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可不可以拿...
結婚了房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婚姻財產,一方能去辦理的話說明有作假的,貸款能拿到,但是被另外一方知道後這個貸款就屬於無效合同了,你要背負兩個責任 1 提供虛假證明,銀行搞你欺詐,2 夫妻共同財產處置不當!
Ⅱ 房產證兩夫妻的名字,有一方要賣房,但另一方不知道,但能不能賣嗎
房產證是夫妻兩個名字,那麼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任何一方無權私自賣房。假如一方背著提供另一方的身份證,私自賣房是違法行為。
Ⅲ 夫妻雙方賣房因價格不合由一方簽署另1方不知情
: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則屬於房主的婚前財產,不需要配偶的同意。若是在婚後購買的,屬夫妻共同財產,則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書面證明。
問:如果未經配偶同意,房屋就已--,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假設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經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簽約,則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你沒有任何過錯(你不知道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且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並且合同中有關於房主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那麼房主應按合同的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盡管合同已被撤銷,但合同中的違約條款仍然有效,可單獨適用。
問:如果未經配偶同意,房屋就已--,並且房屋已經過戶,購買人是否擁有房屋所有權?
解答:若房屋已經過戶,購買者只要主張不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購買者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購買者應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記者邊琦
(來源:半島晨報)
摘要: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不能絕對定論為無效或有效,須綜合判斷。如果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賣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如果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條件。同時,對於合同的有效無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條進行排除判斷。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善意第三人 表見代理 家事代理 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一、引言:
近日,一女士詢問,婚後購房由於丈夫繳了大部分房款,要求在產權證上只登記他的名字,並說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寫不寫妻子的名字都改變不了這房子是兩人共同所有的事實,就是離婚也是一人一半,想想也有道理,不知對否?
回答:
第一,婚姻法確有規定,也正如你丈夫所說,但是如果他擅自將房出賣或是抵押,你是不是就能以未經你同意主張出賣或抵押無效呢?有時可能有效,有時可能無效,如果購房人有理由相信賣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時就有效,反之無效。所以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將房屋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另外,也不是把名字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其中一方私自賣房該合同就絕對無效。比如購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賣房已獲得另一方授權時,比如有偽造授權委託書,提供身份證原件等,該合同有效。並且就目前二手房的交易程序而言,並沒有要求作為共同財產所有人的夫妻雙方必須在房屋買賣協議上共同簽字,也沒有要求在過戶時必須共同到場,這是一個漏洞。作為夫妻,只要一方有偷賣的念頭,拿到另一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和房產證等,是很容易的事情。(此種情況不是本文探討范圍)
所以夫妻雙方要從法律上去防範所有的風險是不現實的,畢竟夫妻之間要有最大的誠信。一單合同要有誠信規則約束,何況是兩個人以一生時間來履行的婚姻之約呢!
第二,提醒購房人,最穩妥的辦法,為避免官司,購買二手房時,應徵得售房夫妻雙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售房夫妻無法同時到場,可以要求其辦理公證等手續,以避免假冒共有人簽名騙取房產證的現象。
二、案例
案例1
2000年,王某與高某系同事,單位分配給高某一處小雙室住房,此房已參加房改但產權證還未下發。2000年初,王某與高某約定:房價11萬元,2001年10月31日前辦理完更名過戶手續,王某承擔一切費用。協議簽訂後,王某先付了10.9萬元並於2000年8月8日進住,餘款1000元待過戶。 2005年4月,房產證下來,房主名仍為高某。王某得知,要求高某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高某卻反悔了,不同意更名,也不要王某欠的1000元房款。
於是,王某將高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高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訴訟中,高某已經離異的妻子厲某也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認為高某出賣房屋時未經厲某同意,高某出賣夫妻共同房產的行為無效。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房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出賣方有權出賣時買賣協議有效,因此高某與王某間的住房買賣合法有效。一審判決
高某協助王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判決後,高某和厲某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以上訴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作出了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
案例2
合肥的馬老太回娘家去了趟上海,轉回家時竟發現自己家的房子已經換了主人。原
Ⅳ 婚後夫妻貸款買房子一方不知情給賣了怎麼辦
婚後購置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均無權出售屬於配偶的那一部分產權。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房產所得金額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可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庭外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事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方必須持有對方非法處置、變賣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否者會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希望莪的答復對你有所幫助~~~~~~~
Ⅳ 夫妻雙方有一方賣房,並簽了合同,另一方不知道不同意,請問律師能收回房子嗎
買方用負違約責任嗎?違約款有誰承擔,找不到賣房人的情況下,不同意賣房子人有責任替賣房人付給買方錢嗎?這錢應該由哪方承擔?買方在賣方夫妻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買下的房子,還能收回全款嗎??
Ⅵ 夫妻雙方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可以凍結房屋嗎
可以,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職責所在。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1、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例外規定,即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還應考慮兩個因素,
(1)是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是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6)夫妻雙方貸款一方賣房另一方不知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