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前男方偷偷借的貸款,女方不知情,屬於共同債務嗎,雙方已經離婚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參考: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貳』 關於夫妻貸款,貸款是男方,而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拿女方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去貸款,女方就被男方叫去簽
當然有責任啊,簽字是隨便可以簽的嗎,要負責任的喲,三思而後行啊!切記切記,把情況搞搞清楚再簽字!
『叄』 婚姻期男方借錢,女方不知情,是共同債務嗎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男方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女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肆』 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需要共同償還嗎
不需要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伍』 夫妻婚內貸款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離婚後和女方有關系嗎
女方不知情,又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陸』 男方欠債女方不知情女方要承擔嗎
這個情況的前提條件是以第三人知道為前提,並且是雙反財產獨立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第三人知道男方欠款是瞞著女方的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那麼要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十八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是借款前就知道,反對方必須能夠向法院提出出借人先就知道另一方不知情的證據。否則夫妻負連帶償還責任。
『柒』 銀行貸款是夫妻雙方簽字,但是拿貸款的時候一方不知情,也需分擔債務嗎
你既然都簽字了肯定算共同債務了。一般夫妻雙方簽字的話要麼是以共借人,要麼是以擔保人的身份進行這一筆債務。所以不管你知情不知情只要是你簽了字就代表你對這一份的認可。所以你沒有辦法。去逃脫這個責任。
『捌』 男方婚後向銀行借的貸款,女方不知情,需要一起承擔債務嗎
如果男方向銀行的貸款,是用於家庭日常開銷,家庭大項支出,即使女方不知情,也應該算共同債務,需要一起承擔,但如果男方向銀行貸款用於自己個人開銷,甚至用於賭博、購買股票等,像這種情況女方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債務。
『玖』 婚後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貸款
婚後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現在離婚一年多了,離婚協議書寫的無共同債務,現在銀行打電話起訴,男方怎麼辦?那意思就是說,在你們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下女方隱瞞男方貸款,那麼這個貸款協議書應該是女方獨自簽寫承諾的,而且你們在離婚協議中也明確了沒有雙方債務這個也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的。
『拾』 夫妻雙方有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借款是否要夫妻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