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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名字父母還貸款公證

發布時間:2021-07-22 19:37:24

Ⅰ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是夫妻2人的名字!然後父母參於還貸,應該怎麼做才能來保護父母的權益!

直接給你現金的話,那隻能大家坐到一起協商產權的分配,協商一致後到公證處做一份房產分割公證。

Ⅱ 購房合同寫的我一人名字,貸款是做公證父母為共同借款人,我是主借人。房子以後寫的是誰的名字

房子寫誰的名字,原則上是根據購房合同來,購房合同上面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名字。

Ⅲ 夫妻婚後按揭購買房產,可以公證給父母嗎怎麼公證需要多少費用呢需要雙方夫妻都必須到場嗎

如果是公證就是贈與
如果房產還在抵押還貸期間,可能不能辦理贈與,這樣房產所有人改變,還款人也要變
公證的費用按贈與面積的2%收取,過戶時收3%的契稅,要夫妻雙方和父母一同到公證處辦理

Ⅳ 首付父母出貸款夫妻還房本上能寫全部人名嗎

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對這套房產享有共有權,除了產權證上有名字的父母一方外,還包括小夫妻倆是這套房產的權利人,具體分割要看產權證有幾個人的名字,如是父或母與男方兩個,則由該兩人平分後,男方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是父或母與男方、女方三人共有,則由三人平均分配。

Ⅳ 男方婚前買房,有父母名字。婚後由父母還貸,需公證嗎-

不需要的,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和父母名下的,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房產證上寫夫妻雙方的名字,但是父母拿了錢需要公證那怎麼辦

那就去公證處,寫好你們的約定,付公證費就行。
或者夫妻兩人寫借條給父母,保證以後歸還。

Ⅶ 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子一方自己還貸男方寫協議書要去公證處公正嗎

有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
沒有書面約定,看不動產登記簿名字,是出錢方一個人名字,首付部分是出錢一方的,還貸部分看是用共同財產還貸還是個人財產還貸,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得提供證據,不然還貸部分就按共同財產算
夫妻雙方名字那當然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Ⅷ 買了一處房子,要公證錢是父母出的,還貸也是父母還的,費用公證要多少錢

有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
沒有書面約定,看不動產登記簿名字,是出錢方一個人名字,首付部分是出錢一方的,還貸部分看是用共同財產還貸還是個人財產還貸,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得提供證據,不然還貸部分就按共同財產算
夫妻雙方名字那當然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Ⅸ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並還貸 貸款首付部分怎麼公證為一方子女名下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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