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借款利息怎麼計算
個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條款的約定是合同的重要內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後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但是,實踐中,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由於生活中個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及合同的復雜性,使得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例如有的明確約定了利息,有的就沒約定利息,有的僅僅口頭約定了利息,還有的約定不明確等情況經常出現,也有人把利率約定不明作為利息約定不明來處理。事實上,「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報酬,合同法規定的利息是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一種權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與借款數的比例。利息與利率的關系為:利息=本金×天數×利率。因此,利息與利率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當事人因利率發生爭議,並不必然導致利息約定不明。
B. 國家規定的個人借款利息是多少
1、私人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個人借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C. 請問個人借款利息定多少才算是合法
請問個人借款利息定在年息不超過36%才算是合法,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人借款的利息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個人借款利息怎麼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
其他各檔次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並對基準利率期限檔次作適當簡並。(本利率為2015年最新銀行利率,銀行存款貸款基準新利率。
(4)個人借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一、計算方式
在項目財務分析中,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按單利計算的,並且無論借款發生在何時,在計算利息時,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於流動資金是周轉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動資金借款在生產經營期不歸還,而是在項目終了時一次性歸還。因此:
流動資金借款年利息=當年累計流動資金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
舉例說明
以某項目為例,經估算,項目各年新增流動資金借款為:第3年330.59萬元,第4年31.12萬元,合計為361.71萬元,則各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為:
第3年:330.59×8.64%=28.56(萬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萬元)
二、長期借款
計算方式
為簡化處理,在計算長期借款的還本付息時,假定每年的借款均發生在當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計息,而還款則發生在年末;本年尚未歸還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則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計」,並按全年計息。這樣,每年應計利息的近似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舉例說明
某項目僅在建設期第2年借入長期借款550萬元,年利率為9.9%,項目第3年起投產,則
第2年應計利息為:(0+550/2)×9.9%=27.23(萬元)
第3年應計利息為:(550+27.23+0/2)×9.9%一57.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