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擔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B. 貸款人無力償還其配偶有連帶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債務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配偶是要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的。
但如果另一方並不知情,並且貸款用於非法目的,不屬於共同財產所有,配偶方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C. 銀行貸款夫妻連帶責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D. 夫妻雙方貸款,主貸人有償還能力,另一方還需要獨自承擔嗎
如果是夫妻雙方的貸款,主貸人有償還能力,那麼另一方並不需要獨自承擔,你只要按照貸款合同按時還款,不要出現逾期的情況就可以了。
按照貸款合同還款。
「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先息後本、隨借隨還」是貸款中常見的還款方式。可是還款方式哪種好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目前還款方式的優勢和劣勢。
一、等額本息
確定每個月的還款額,計算出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再用確定的還款額減去當月應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還款額,下一月利息按剩餘本金計算。這類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現金是基本均勻的,主要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增加庫存。如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額本金
等額本金指將貸款本金除以還款月數,每月歸還固定的本金,支付剩餘本金的利息,貸款利息隨貸款本金的減少而減少,總還款額隨利息減少而遞減。這種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1.適用范圍:適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且前期現金流入較大而後遞減的情況。如營運類汽車貸款,因為所購新車開始投入運營時,維修保養費少,收入較大,而後會隨車輛的營運而費用增多,收入會遞減,這與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相吻合。這種方式也適用於商品流通業、服務業、加工製造業。
2.優點:
(1)貸款是按月歸還,貸款余額在不斷地減少,貸款風險在降低;
(2)對於借款人來講,按月歸還貸款還款壓力較小,容易歸還,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壓力。
3.缺點:
(1)如果借款人是優質客戶,貸款減少,利息也減少,降低了貸款機構的收入;
(2)對借款人來講,可利用的資金越來越少,資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後本
每個月只支付利息,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
1.適用范圍:適宜短期貸款,適合平時無現金流入或有很少現金流的借款人,如企業經營、工程、種植業和養殖業。
2.優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平時無還款壓力,可以充分將資金用於經營項目。
3.缺點:對於借款人來講,後期一次性還本的壓力大。如果資金鏈斷掉無法如期還款,很有可能影響到個人信用。
四、隨借隨還
在一段時間內,貸款機構給借款人一個最高授信額度,在這個時間段內,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額度內隨時得到貸款,也可隨時歸還。
1.適用范圍:適宜在將來的一個時間段內現金流不確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優點: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借款隨時還款,方便靈活,簡化了手續。
3.缺點:由於在授信期限內一般不做貸款風險評估,當借款人情況發生變化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機構仍會給予貸款,增加了貸款的風險性。所以這類貸款需要做好貸後檢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貸款前做一次簡化評估。
每種還款方式都有優劣勢,在選擇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資金安排為依據,沒有最優,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同時也要考慮自身能夠操作的貸款產品,不能一味的認為想要什麼就有什麼,銀行貸款都是有相應的審核基礎。
E. 小額貸款找共同貸款人是什麼意思這個共同貸款人有什麼責任
一、共同貸款人與擔保人
假設有個人借錢買房,貸款的時候找了另外一個人作為共同貸款人,當買房的人沒有辦法還清貸款的時候,作為共同貸款人的人就必須要代其還清貸款。
我們來看看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在責任承擔上是如何劃分的。
共同貸款人的責任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當初借了錢出去的一方想要收回貸款的時候,他完全可以向借款人和共同貸款人中的任意一人要求還全部的貸款,所以當借錢的那個人沒錢還款,自然就會來找共同貸款人來要求還款了,貸款的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而擔保就有點不一樣了,擔保在申請的時候分為兩種形式: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辦理後協議里沒有明確說明的時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當你的合同里沒有明確說明你的擔保屬於一般擔保的時候,法律都是默認按照連帶擔保處理的。
按照法律規定,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這一點上和共同貸款人非常相似,也是因此會讓很多人混淆共同貸款人和擔保人的地方。而一般擔保才會在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向擔保人主張。所以說,貸款的時候務必看清楚自己在貸款中的身份,才不會搞錯自己要承擔的責任。
二、共同貸款人責任
當借款人不還款的時候,權利人可以向借款人和共同貸款人中的任意一人要求還全部的貸款,所以當借錢的那個人沒錢還款,自然就會來找共同貸款人來要求還款,貸款的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三、共同貸款人的優勢
在買房申請按揭貸款的時候,共同貸款人也是能帶來不少優勢的。現在不少銀行在審批住房貸款的時候,都要求每個月的還貸額不能超過貸款人月收入的一半。通常情況下,如果只讓夫妻雙方中的一人承擔貸款的話,往往普通收入的家庭單人的收入很難滿足這一條件,而兩個人的話,就很容易達到要求了。並且,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時候,如果是夫妻共同申請的話還能提高貸款的額度。公積金貸款的好處想必是不用多解釋了,在公積金貸款上能拿到更多的錢,這種好事想必沒有人會不接受的。
F.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G. 一人貸款能夫妻兩人一起還嗎
這個是肯定的,
因為夫妻倆的財產是共同的,
所以債務也是共同的。
H. 在多人的銀行擔保貸款中,夫妻兩人是按一個整體承擔責任嗎
在多人的銀行擔保貸款中夫妻兩人不是按一個整體的。如果說夫妻當中其中一個人有了借款而。另外一個人他是以擔保人的身份出現的。要麼就是他們兩個是一個共同的借款人,如果夫妻中其中一個人沒有簽字它就不存在它的擔保責任。
I. 借款人配偶為什麼要承擔還款義務
借款人配偶要承擔還款義務,這是《婚姻法》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彼此承擔責任和義務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有繼承另一方財產的權利,同時又有為對方承擔責任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對應的是個人債務。婚姻法語境下的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或者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可見,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以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為基本的判斷原則。
J.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1、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