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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變賣後夫妻雙方貸款買房

發布時間:2021-07-15 21:05:35

㈠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方婚前買房,婚後賣掉重新貸款買房,:還貸還是一方:產證也是一方名字,請問是夫妻

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登記夫妻財產只登記一方的屬於登記錯誤,你雖然不在房產證上,但你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之一,他賣房不通知你已經構成侵權,如果買房人沒有辦理房屋登記手續,你可以起訴主張買房人原物返還請求權,如果已經登記你可以起訴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他分給你房屋變賣財產的一部分,前提是你倆要離婚之後,離婚前依照法律規定你不能起訴他。 如果你離婚後想起訴他,必須要在兩年之內起訴,超過兩年你的權利實效。重新貸款買的房子和之前的情況沒有關聯性就不分析了

㈡ 婚後賣掉男方的婚前購買房產,之後以男方名義貸款買房,夫妻共同還貸,如果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婚後的房產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就都有份,要賣房雙方都有份。

㈢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又買新房,離婚怎麼分

應當屬於個人財產,離婚後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婚前個人名下的房產應該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變賣之後所獲得的房款只是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並不等同於婚姻法十七條中所規定的婚後所得財產,因為根據立法本意,如果婚前財產經過任何處理所得款項都會變視為婚後所得的話,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的意義幾乎喪失殆盡,婚前財產將不能再進行任何變動,也不利於社會財產的物盡其用。
而至於再以該款項買房的問題,全國立法層面尚未出台統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但是這浙江省高級人員法院在2016年發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中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全額出資在婚後購置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的,此為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性質,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作為司法意見的一個參考。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
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出資在婚後購置房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全額出資在婚後購置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的,此為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性質,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全額出資在婚後購置房屋且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對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在婚後購置房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㈣ 婚前購房在婚後變賣或變賣後重新購置房產,此時還屬婚前財產嗎

1、婚前房屋所有個人財產,將婚前財產變賣後重新購置的房產仍屬於個人財產。但處置後的增值部分及重新購置房屋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變賣並重新購置房屋的,只是婚前財產的形式發生變化,不影響其所有權歸屬。
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共同所有外,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論財產形式如何變化,都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㈤ 婚後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變賣後,再由兩家共同出資購買新房,新房房產證署夫妻雙方名,離婚的話怎麼分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這種情況又細分為以下兩點:
1、婚前取得產權證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
同樣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離婚房產分割可能遇到的問題
1、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2、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並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於贈與性質,那麼該房屋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3、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㈥ 婚前房產出售後再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房產出售後再購買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在婚後購置,用婚前個人財產房屋出售後購買的,但仍屬婚前財產。
2、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轉化,法律尚無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婚後財產,但是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轉化為其它形態的財產,如以婚前存款婚後買房,將婚前的房屋在婚後出賣之後的存款,此轉化後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財產只是財產形態上的轉化,那麼此財產不屬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7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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