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為什麼另一方要簽放棄產權申明
婚後買房 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寫名字,既視為自動放棄所有權
所以要簽放棄產權證明。
2. 婚後買房,是貸款買的,一方可以放棄產權嗎
可以簽訂財產協議,協議進行公證即可。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准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3. 夫妻貸款買房,一方公平放棄產權,可以公正嗎
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贈予辦理。辦理房屋贈與手續,具體的手續如下: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二、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三、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契稅收據等。
4. 貸款買房辦產權證時為什麼一方得放棄產權才能辦了
其實你這很簡單,你們沒結婚貸款時只是用了你老公的名字貸款,所以你們現在這房子屬於婚前財產,理論上和你沒關系,8年後可以算共同財產,當然婚後共同還貸法院是認的,別外如果你這房首付你出了錢,可以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證明房子有你的份也行。不要太認真理論上中介說的沒什麼大錯。
5. 夫妻婚後按揭買房,離婚一方主動放棄產權,房產證更改戶名怎麼辦需要些什麼手續
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贈予辦理。
辦理房屋贈與手續,具體的手續如下: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二、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
三、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契稅收據等。
6. 辦理房產證時,夫妻另一方放棄產權合理嗎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貸款買房夫妻一方必須放棄產權嗎擴展閱讀: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7. 夫妻按揭房後,一方放棄產權,還有責任還款嗎
1、放棄產權跟房貸還清與否是沒有關系的,放棄房子的產權需要公證,也可委託律師做見證。
2、房貸,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8. 夫妻二人再成都買房 我沒有成都戶口另一方有 現在貸款需要我放棄房屋產權聲明請問這個對以後有影響嗎
建議不簽。雖然算是一種財產性約定,但是以此作為對抗第三人的依據存在實踐上的操作困難。一般還是會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此規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斷,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第三人知道」是問題的關鍵。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甚至對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特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即使對這種約定進行了公證,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難知道的。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9. 成都買房說的是(夫妻一方滿足購房資格則另一方可放棄產權、共同參與貸款),那財產和沒資格的無關系了嗎
首先不管你房產證上面有幾個名字,婚後財產都是共同的,婚姻法大
10. 婚後購房不動產讓一方寫放棄產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0)貸款買房夫妻一方必須放棄產權嗎擴展閱讀: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於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