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什麼是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什麼是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2-08-30 13:19:55

Ⅰ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用住房公積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四條銀行發放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在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立儲蓄存款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第三章貸款程序第六條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可向銀行提出借款申請。貸款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個月的時間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發放借款人所需購房貸款。第七條銀行發放貸款數額,不得高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第八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銀行用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由銀行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第十條借款人應在雙方約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第十一條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檔次。使用當年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貸款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基礎上加2個百分點執行;使用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2個百分點執行。第十二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在合同期內,期限為5年的,執行3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期限為5年以上至10年的,執行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第五章貸款抵押第十三條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符合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第十四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第十五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銀行不得擅自處分。第十七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銀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出租、變賣或饋贈。第十八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Ⅱ 什麼是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目前,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委託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
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指銀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託,以住房公積金存款為資金來源,按規定的要求向購買普通住房的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來源:重慶立澤擔保 網路搜:重慶立澤擔保

Ⅲ 你知道成都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嗎

在成都的很多朋友都想買房,但是又礙於自己的資金不夠,便會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那麼在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可能要求我們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作擔保,那麼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責任。
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具有成都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低於40%,並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提醒,上述的條件需要借款人同時滿足方可。
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1)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3)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4)擔保公司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
(5)借款人在貸款銀行所屬營業機構的存款單據;
(6)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7)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資料。

Ⅳ 什麼是個人購置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他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的貸款。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Ⅳ 什麼是個人住房貸款 貸款方式和流程詳解

當你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銀行會根據每個人的經濟條件,而做出放貸要求。只有滿足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你才能貸款到相應的額度。下面,跟隨小編了解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貸款條件。

何為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目前,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委託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

三種貸款又有何不同: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1、貸款用途:用於支持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建造、大修住房。

2、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個人住房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比例為20%),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貸款額度:為所購(建造、大修)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准)的80%;

5、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0年。

6、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利率政策執行。

7、申請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1)身份證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自然人為護照、探親證、返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2)貸款行認可的借款人償還能力證明資料;

(3)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協議及相關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於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5)房屋銷(預)售許可證或樓盤的房地產權證(現房)(復印件);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8、客戶貸款流程:

(1)貸款咨詢:通過網點、電話或網站了解個人住房貸款對象、貸款條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貸款程序等情況;

(2)貸款申請:提交建行規定的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材料;

(3)簽訂合同:客戶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與建行簽訂住房貸款合同;

(4)貸款發放:建行在條件具備時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5)客戶還款:客戶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

(6)貸後服務:客戶享受建行提供的新產品和增值服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領取看房紅包,百元現金直接領

Ⅵ 什麼是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他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合格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銷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Ⅶ 什麼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房屋抵押貸款最根本的目的是為購房人提供一筆抵押貸款,以使購房人有足夠的資金購置所需要的房屋。所謂期房的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首期付款後,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餘房價款,由購房人將預購商品房在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後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期房抵押不同於一般的現房抵押,現房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時,房屋已經存在;期房也稱「樓花」,在進行抵押貸款時,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在期房抵押貸款中,由於所購置的房屋在抵押貸款時尚未存在,再加上貸款的期限較長,貸款銀行的風險比較大,如何預見風險並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就成為商業銀行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一、期房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法律關系辨析
相比一般的房地產現房抵押借款,個人住房期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關系是因借款人、貸款銀行和開發商三方當事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發生的眾多債權債務關系,是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委託合同關系的混合體。具體反映在:購房人與開發商間形成商品房預購人與預售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購房人與貸款銀行間一方面是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抵押合同關系。同時,為了避免資金劃轉中的麻煩,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將貸款轉存入開發商的帳戶,又形成貸款轉存委託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貸款銀行間則存在保證人與借款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因此,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重疊化的特點。
(一)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工程竣工、交付前,購房人所享有的權利是請求開發商按時、按質的交付其所預售的房屋 (既期房),是購房人所享有的對未來建成的房屋的期待權,即「所有權之期待權」,〔1〕因而將其納入物權范疇。從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看,以期房為標的物而成立的擔保關系應屬抵押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為抵押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抵押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都使用了「抵押」一詞。因此在期房抵押貸款過程中,會形成以購房人為抵押人,以銀行為抵押權人擔保法律關系。在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歸還貸款超過一定限度,銀行有權將抵押房屋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保證擔保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的個人住房期房抵押用我國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抵押制度的規定是無法解釋的,因為它已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抵押權制度。〔2〕通過借款合同中,銀行作為擔保權人而不是單純的抵押權人,是因為合同中同時還存在在著人保,即開發商提供的保證。在辦理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中,銀行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通常要求開發商全程擔保貸款。開發商對借款人按期還款的擔保責任只存在於借款人辦理產權證書之前,而非借款人在辦理產權證書之後,對不能還款沒有設定任何義務。在建築物的保質期間,開發商負有保證房屋不存在瑕疵的責任,但這種保證責任是一種品質擔保,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這個階段,開發商僅對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息、行使抵押權的費用及違約金等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部分,負保證責任,和物的擔保相比處於附從地位。開發商承擔保證責任的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樓房滅失、毀損,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金額時,開發商要對其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保證期間是《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屆滿後加兩年。
二、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
在銀行經營貸款業務過程中,業務人員通常對項目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欺詐風險等特別警惕和關注,銀行也正在通過法人治理和完善制度建設等方面措施來加強預防。但是對於因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可能引發的風險,銀行才剛剛預見到,特別是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後,銀行在期房按揭貸款領域隱藏的風險逐漸顯露。
在期房抵押貸款眾多的法律關系中,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屬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然借款合同雖是基於購房合同而生,卻不附屬於購房合同,兩個合同的主體分別承擔各自的合同義務,相互間並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一般認為,當購房合同因故解除時,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解除。如果是這樣的話,銀行的風險還不至於出現。《合同法》203條規定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基於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購房合同的解除只是賦予了貸款銀行的單方解除權。事實不然,在《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可見,在貸款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權。
在期房抵押貸款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隨之而來的是抵押借款合同的解除,在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接下來銀行要將借款人已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返還借款人。此時如果期房未能辦理產權,或者開發商破產、失蹤,作為擔保權人的貸款銀行將無法獲得作為出賣人開發商返還其當初收受的購房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購房人也無法收回其首付款,結果很可能就是銀行和購房人得到是一處沒有產權或者質量低劣的房屋。
三、預防上述銀行風險的法律建議
(一)嚴格規范抵押貸款的審核程序
嚴格執行《擔保法》,選擇有資格的登記機構,對資產進行合法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於預售商品房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並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人對預購的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一種期權,因而,貸款銀行和抵押人可持依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辦理事會抵押備案手續,登記機關還不能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此時,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要求開發商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役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此貸款銀行應當一並進行嚴格細致審查,防止虛假和缺項。同時,信貸人員要積極參與抵押登記業務,主動向辦證及登記機關咨詢,了解開發商是否依法登記,期房抵押要符合規定,防止出現重復辦證、重復抵押登記。由法律顧問對抵押登記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出現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發生。
(二)強化保險保護機制
貸款銀行在與購房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之前都要求房屋購買人為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通常意義上的保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通過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來化解因意外災害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的風險,能更完備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此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將由貸款銀行行使「有限代位權」,即將該保險金提存或者要求購房人以該保險金提前清償貸款。
但是針對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銀行還要尋找對應的保險品種。對於期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需要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業務支持。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銀行可以自己經營保險業務,這樣的保險品種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在我國,保險公司分業經營,對該項業務較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反應遲緩。但是我們相信,保險公司會看到該項業務蘊含的利潤空間和它對期房貸款業務的促進作用,而不至於使剛剛誕生不久的期房貸款業務陷於夭折。

Ⅷ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有什麼擔保方式

法律分析: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擔保方式如下:

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四種擔保方式。 抵押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質押貸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憑證式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建設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交由貸款行佔有,貸款行以上述權利憑證作為貸款的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保證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提供的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單位作為保證人而向其發放貸款的方式。 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方式指貸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該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最常見的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就是抵押加階段性保證貸款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閱讀全文

與什麼是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18年最新廊坊銀行貸款利率表 瀏覽:943
香港網上小額貸款 瀏覽:929
無工作可以在農和貸款嗎 瀏覽:318
就業局創業貸款擔保人 瀏覽:731
父母名字的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瀏覽:653
株洲公積金貸款資料 瀏覽:813
網上簡單貸款 瀏覽:577
個稅住房貸款可以一個人全扣 瀏覽:899
企業中長期貸款年利率是多少 瀏覽:541
按揭房抵押再貸款能貸多少年 瀏覽:391
農村人貸款好貸嗎 瀏覽:109
可以用老婆的手機號貸款嗎 瀏覽:142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瀏覽:135
打電話手機銀行貸款 瀏覽:527
農村信用社貸款最高利息是多少錢 瀏覽:414
干小額貸款怎麼干 瀏覽:30
南昌民間小額貸款 瀏覽:28
上海公積金辦理異地還貸款買房 瀏覽:534
上海五色土抵押貸款顧問有限公司 瀏覽:40
小額分期大的貸款是真的嗎 瀏覽: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