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房父母做擔保人
法律分析:買房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人的,但是銀行對父母的年齡有一定的限制的,父親年齡不得高於65周歲,母親年齡不得高於60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B. 父母做擔保貸款買房
法律分析:房貸擔保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房貸擔保人需要有常住戶口或長期居留身份。
2、房貸擔保人需要有穩定的收入和工作,其個人/企業徵信要良好,還要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
3、房貸擔保人需要自身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3、房貸擔保人需要自身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房貸擔保人需要在貸款銀行有儲蓄賬戶或者是公積金賬戶;且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C. 買房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人嗎
買房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人,最好就是找其他的親戚,正常來講的話,自己的父母是不可以擔保。
D. 父親為別人擔保貸款別人不還,會影響到兒子今後的銀行賬戶么
跟兒子沒關系,不影響兒子銀行賬戶,但如果別人真的不還,你父親就要幫還款了。
補充資料: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在貸款事中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E. 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嗎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禁止父母做擔保人,因此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F. 貸款可不可以找父母做擔保人
貸款的擔保人銀行優先認定近親屬,父母如果滿足擔保人的要求,是最合適的貸款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G. 父親可以給兒子擔保貸款嗎
法律分析:父親可以給兒子擔保貸款。法律沒有禁止父親給兒子作擔保,因此,兒子在銀行貸款時,可以讓父親作為擔保人,讓父親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當兒子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父親應當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幫兒子償還銀行的貸款,銀行也有權要求父親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H. 父親可以給兒子做擔保人嗎
可以。
父親是可以做兒子的擔保人的,父母如果滿足擔保人的要求,是最合適的貸款擔保人。
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有資格做擔保人。還需徵得對方的認可,並簽訂擔保協議。
I. 父親幫人做擔保,父親去世了,銀行找我還錢,我該還嗎
不應該還。債務可以由遺產繼承人償還,但是擔保人的繼承人不是債務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為什麼這么講,擔保人為他人擔保的債務至少擔保人償還一半。這個我有親身經歷,9O前,8O後我在老家經常幫人擔保,(因為那時閑散人員都是小額貸款,)金額不多,數百,農村商業銀行信貸員常要求貸款人叫他讓我擔保,因為我那個時候在家兼開食雜店,有點信譽,可在擔保中也遇到到時候還不了款的人,銀行就找我還款,不然起訴就麻煩了。
還有一例我有一個同事幫人擔保2O萬,對方到時還不了款跑路,同事擔責需還1O萬,一半,工資卡被扣。
所以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銀行可根據遺產情況處理,你是逃不掉的。
我勸友友們千萬別為他人擔保,你會整天提心吊膽的,我是經歷過教訓的人,好人難當啊!
你父親有遺產嗎?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你父親生前留有遺產(如房產丶 汽車 丶首飾丶存款丶現金…),你們家庭在對過世的父親遺產處分時,依法必須先將其遺產償還合法的債務後(包括銀行的擔保之債),其餘下的部分才能作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繼承分割。如果你們己繼承分配其父遺產,銀行有權要求你們替父償還,但僅限於你們所繼承的限額。
為什麼要這樣處理呢?
因為我國過去的《繼承法》,以及現行正在實施的《民法典》均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者)生前有合法債務的,應用遺產先償還合法債務,所餘下部分方能作為遺產繼承分割。同時,法律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債務的,繼承人身份的兒女們有放棄其遺產繼承的權利,其放棄遺產繼承後也就不再負有替被繼承人(死者)償還生前債務的法定義務了。就本案例而,作為繼承人身份的兒女們,你們願意放棄對過世父親的遺產繼承權嗎?如果不願放棄,依法就必須先用父親的遺產替其父償還生前的擔保債務,餘下的才能由你們繼承分配。同理,你父親在銀行有替人擔保之債沒有履行,銀行有權利找你們償還,前提是你們己繼承了死去父親的遺產,而你們有義務替父還債,其償還數額依法也只能是你們繼承其父的數額為限度,也就是說你繼承父親多少還多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曾經也很愚蠢的幫人做了擔保,事後非常後悔,成天擔驚受怕,好在借款之人順利還款,沒有出事兒。
此事之後,讓我對擔保這事兒就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
題主這個情況,並不復雜,建議不還。
你父親擔保的那個人應該是還不起錢,跑路了,銀行就只能找你父親。然而,你父親過世了,銀行著急了,就打你的主意,應該是提前了解你的經濟情況,認為你有還款的能力。只要你還款了,銀行就少了一筆壞賬。
但是,我個人認為,銀行這樣做不地道。
首先,貸款的人跑路了,找擔保人還,這個思路沒錯。但是,擔保人過世了,就找擔保人的子女,就不合理了。
大家想想,銀行為什麼不找跑路人的子女,或者跑路人的其他家人,偏偏找上擔保人子女?
原因在上面我已經說了,經濟實力。
你還不還錢,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擔保。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你父親幫忙擔保是保證這種方式。
什麼叫保證呢?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方式有2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銀行要求你還錢時,你讓銀行拿出你父與銀行簽的保證合同,如合同上載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起訴債務人,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仍不能償還債務,保證人才承擔保證,替債務人還款。
2,保證期間有幾個情況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一般保證人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末約定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你看看你父與銀行簽合同有沒有保證期,如沒有,到債務人應該還款日6個月為保證期。在這6個月保證期間,債權人銀行未對債務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你父做為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三)如果查明債務人與銀行雙方串通,騙取你父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叚,使保證人你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有權不承擔保證責任。
3,你父提供擔保,算不算你父的債務,如算你父的債務,請銀行拿出法律依據。你父己去世,讓銀行起訴你父吧。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你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你父債務。你放棄繼承的,不負責你父債務清償責任。
4,你父替人擔保還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得用夫妻共有財產還擔保之債。
你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從銀行貸款催收和繼承法有關規定的專業角度予以解答,盡量避免個人情緒化。
首先,根據「擔保法」規定,個人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它們對擔保人責任認定是有很大區別的。
通俗的說,一般保證擔保的實施,是必須在主債務人(借款)無法償還債務時,才由擔保人償還擔保部分債務。換句話說,如果主債務人仍然有償還能力,擔保人是無需承擔償還責任的。因此,如果擔保人(父親)當時簽訂的是一般保證貸款合同,而主債務人仍然有能力償還債務時,銀行應當追究主債務人責任,而不是擔保人責任,同時擔保人也具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償還義務。
當然,銀行為了以後催收方便,一般要求簽訂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這種情況下,當借款到期時,銀行就可以根據各自償還能力的強弱,或者按照成本最低原則,任意指定還款人,可以是主債務人,也可以是擔保人,這都是合法的,法院也是支持的。
回到正題,父親去世,銀行找我還錢,我該還嗎?說句大白話,銀行找你還錢並不是認定你就是債務人,必須還款,而是沖著你父親的遺產而來的,因為父親名下財產是債務履行的主要來源。
按照民法典規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一方去世或無法償還債務時,另一方有義務償還。當然,在現實中也許存在無配偶,或配偶無法履行義務情況,就會牽扯到子女,說到底還是涉及到死者名下遺產繼承問題,因為民法通則中規定,死者名下財產應該優先償還債務,剩餘部分才能分配繼承。
因此,銀行找到子女償還債務,實際上有兩層意思,一是告知有這筆家庭債務,希望家屬想辦法償還;另一層意思就是,如果子女拒絕償還,那麼就會走法律訴訟程序,凍結、查封,直至通過法拍形式處置死者名下財產,以收回欠款。
所以,如果子女要想保全遺產或取得相應繼承權,那就必須努力還錢。相反,如果遺產資不抵債,或者子女放棄繼承權的,那子女就可以完全不用理會,或者直接拒絕還款,任由銀行處置遺產得了,一拍兩散,不用過多的糾結。
不該還。你父親又沒欠債,他不過是好事者,替人擔保而已。並且債主還活著,從哪一個法律角度也輪不上你承擔。
所為的父債子還,說得是你父親欠了債,他走了,兒子要還。擔保只能令當別論。銀行要你還錢讓它拿出法律依據。哪款哪條寫著父親擔保要子繼承。沒事時多翻翻法律方面的書籍,懂一點法律常識,到關鍵時刻它能幫你走出生活的困惑。
希望你從父親為人擔保這件事上汲取教訓,不要為一時的哥們義氣,無視法律的存在,隨意為任何人擔保,在毫無知覺的情況下被拖進債務的漩渦,無法自拔。到那時,什麼為哥們兩脅插刀的美麗謊言將不堪一擊,小心駛得萬年船,生活像平靜的大海,有時波濤洶涌,有時平靜如水。時刻警惕身邊的暗流,才能活得心平氣和,不被誤入無端的債務糾紛中。
作為繼承人,從繼承遺產限額內承擔義務。但是舉證證明遺產范圍和你繼承了多少,這個舉證責任是銀行的。
這個問題應該這樣來理解。父親給人擔保,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父親應該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借款人還不起,父親是有這個責任的。
父親去世了,銀行找你還錢。這裡面有一個問題,父債子還是沒有道理的,但有一點要明確,如果你的父親有遺產,你作為繼承人繼承了你父親的遺產,你就有責任承擔父親的債務,如果你感覺父親欠的債太多,你可以出具正式文本,放棄父親的遺產,那麼,父親的債務,法院只能處理父親遺產的那部分,不足的部分,是沒有辦法叫你償還的。也就是說,要看遺產的繼承,這裡面,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你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就要同樣負擔父親的債務,如果你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就不需要承擔父親的債務。
父債子還是封建時代的產物,現在是新 社會 ,法治 社會 ,一切按照法律的有關條款辦理,在債務的處理上,也是要有法可依,不能片面的理解,父親的債務就一定要兒子承擔,誰的債誰還,父親去世了,從遺產中償還,如果沒有遺產,那就沒有辦法了。
如果你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你可以協助銀行問借款人討要欠款,一般來講,現在的情況是,借款人確實沒錢,實在是沒轍了,這種情況你只能自認倒霉,想盡辦法盡快償還欠款,誰叫你給人家擔保呢,另一種情況是,借款人有錢,但就是充當老賴,你可以向法院舉證他的財產狀況,配合法院盡快追繳欠款人的債務,這樣,就不會連累到你。
總之,不管什麼情況,擔保和借款人的法律義務是一樣的,只有配合法院的工作,盡快把錢還了,才能確保自己沒事。
擔保這個事情,生活中的教訓太多了,大家還是不要給他人擔保,以免帶來不必要的不愉快。
擔保的分類
目前我國的個人擔保主要分為兩大類:一般責任擔保、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同的擔保方式,最終的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
1、一般責任擔保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擔保的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 :張三貸款了100萬元,由你父親提供一般擔保,這筆貸款逾期後,銀行是無權直接找你父親償還的,銀行只有在起訴/仲裁後,張三仍然不履行,申請強制履行其全部財產後,差額部分才能要求你父親負擔,比如張三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為70萬元,剩餘了30萬元的差額,此時銀行就可以找你爸爸履行這30萬元的擔保債務,否則在這之前,你爸爸可以拒絕承擔任何的責任!
2、連帶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保證的問題就相對比較大了,按照司法解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如同上述案例,如果你爸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張三的貸款100萬元到期後,銀行即可以選擇要求張三還,也可以選擇要求你爸爸還(現實中如果張三到期後沒有及時歸還,銀行一般會同時向兩個都追償)。
那假設張三跑路了,你父親有去世了,那麼你這個繼承者著,要不要承擔張三這筆逾期的貸款呢?理論上而言,你沒有簽訂張三這筆貸款的保證合同,與該筆債務並沒有直接聯系,所以銀行不能直接找你要求償還!但是現實中為什麼很多銀行依然會要求過世人的孩子償還呢?這主要是因為涉及到一個遺產繼承的問題。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當你的父親留有遺產時,如果你想要的繼承他這筆遺產,相對應的你也要承擔起他留下的債務, 而這個對外擔保恰恰就是他的一部分債務,因此銀行找你還款不無問題,當然假設他留下的遺產還不足以覆蓋他的對外擔保債務總額,你需要承擔的也就是他遺產價值的上限而已,不會讓你在多承擔其他的。
J. 大爹買房子讓我爸爸做擔保可以
可以的。
對於銀行貸款買房擔保人的規定,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是擔保人可以是親戚,但是銀行可能自己規定一些擔保條件,規定不能是親屬,所以要看貸款銀行有何具體規定。
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擁有穩定的收入,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正常繳存六個月以上並且賬戶內應該有一年以上的繳存額。沒有公積金貸款的不良債務。借款人沒有全部還清貸款期間,公積金不得提取。貸款擔保人的年齡加上貸款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