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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個人擔保誰簽字誰負責

發布時間:2022-08-25 05:13:57

『壹』 在公司貸款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合同上,老闆要我代簽別人的名字,要承擔什麼

公司貸款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合同,上個人代簽別人的名,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一旦出現任何經濟糾紛或者問題代簽別人名字的,需要負起責任,逃脫不了干係。

『貳』 公司貸款個人擔保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1、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三)擔保(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叄』 公司貸款股東簽字擔保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肆』 個人為公司擔保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肯定是要負連帶責任的,可參見擔保法18條19條,對於反擔保也是有效的,其主要是為了保護擔保人的利益,也即擔保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時,由反擔保人負責清償該追償責任,或就反擔保人、債務人之特定財產進行優先受償,可參見擔保法第四條,物權法171條。

『伍』 企業貸款董事簽字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企業貸款董事簽字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2、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3、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陸』 公司貸款,股東簽字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公司欠下的借款,股東只需要以原先出資額承擔有限的責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嚴格意義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參與民事交易過程中,涉及權利義務糾紛,不會直接牽涉至股東。這主要是因為公司設立,就是為了創設一個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股東只是在出資的時候,履行有限的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以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這也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由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樣規定了例外的條款: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權利的,造成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這時候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貸款,股東簽名只是表達一種知情權及同意權,股東以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權比例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如果股東是為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擔保協議,那就需要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貸款承擔責任。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法院司法程序確認的公司債權人,由於債務人公司僅僅是處於吊銷未注銷的企業狀態,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不組織清算的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柒』 公司借款,本人在擔保人欄簽字需承擔什麼責任

保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根據上述情形,可以認定這屬於公司的債務,你承擔的擔保責任可以認定為一般保證。及主合同債務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之前,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主動放棄該權利的除外)因此,對於公司法人按照公司法規定,對於公司對外所欠的債務,在無力償還被宣告破產,並就公司財產執行完畢之前,你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已經執行,無力償還的部分,你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捌』 公司貸款法人代表擔保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諾履行一定義務,該義務應該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個人承擔。所以,企業的貸款由企業來償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個人是不承擔償還責任,當然前提是企業沒有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而且法人代表沒有進行個人擔保,否則企業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玖』 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為:未約定擔保份額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擔保人是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拓展資料】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定義: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擔保方式:
一、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二、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三、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四、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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