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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縣三權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2-08-23 01:52:54

Ⅰ 根據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三權分置哪三權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三權分置是宅基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宅基地三權分置可以解決宅基地所有權的問題。
其中宅基地所有權貴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歸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指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民朋友。在「三權分置」之後,資格權將會成為農民朋友固有的權益,這樣一類農民朋友就能夠永久的享受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在獲得資格權之後,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在農民朋友的手中,農民朋友可以獨立自主的開展宅基地流轉、宅基地抵押貸款等等工作,讓農村宅基地的價值最大化!
1.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所有權實現方式探索宅基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確權登記,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保障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法依規行使村莊規劃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退出、流轉等的管理職責,實事求是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保障集體成員在宅基地規劃、分配、使用、處分等重大事項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2.探索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1)完善認定方式。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程序,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探索以戶為單位落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資格權,完善宅基地資格權細化到人的確認方式。對於回鄉安置、就業安置、人才引進的,由縣級政府研究制定到村落戶的相關政策。探索農民房屋財產權保障方式。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禁止宅基地農戶資格權轉讓。
(2)拓寬實現形式。改變單一以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資格權的實現方式,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換股權、換貨幣等多種實現形式。對於無後備土地資源提供宅基地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資格權與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銜接機制,將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且無法享受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系統。
(3)探索退出和重獲辦法。鼓勵有條件的農戶自願有償退出資格權;對有退出意向但又不想徹底失去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可探索採取「留權不留地」、頒發地票期權等方式保留資格權。探索建立宅基地資格權重獲制度,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進城落戶農民自願將宅基地無償退給集體的,可以重新獲得宅基地資格權。

Ⅱ 農村土地「兩權」抵貸和「三權」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權分置,是針對土地之前的兩權,即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屬於村民,在三權分置的情況下,即將承包經營權分置成為承包權金和經營權,承包權屬於村民,經營權成為了村民可以流轉的權屬。
兩權分置,是指在農村土地改革情況下,農民在擁有農村土地和宅基地情況下,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房屋財產權的情況下,可以將這兩個權屬進行抵押貸款。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Ⅲ 「三權」抵押是指哪三權

三權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村居民房屋產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Ⅳ 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哪三權

一、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土地宅基地的三權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三權分置對農民有哪些影響?

1、農村閑置土地利好

將有效激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讓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紅利,是得民心的舉措。

2、農房可抵押貸款

落實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改革時特別提出要完善農房抵押處置相關規定,希望能藉此次改革契機加強對「三農」的金融支持。

3、有利於土地制度進行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4、有利於土地制度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5、有利於構建城鄉土地市場

「三權分置」有利於釋放農業農村發展活力,可以推動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建設。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特別是擴大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范圍,可顯著提升宅基地流轉價值,擴大宅基地流轉需求,從而推動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宅基地實施三權分置,可以統籌的解決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重塑城鄉土地權利關系。相比於過去的嚴格限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就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轉一律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制度障礙,使得農戶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宅基地的流轉,也就有利於促進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和有償流轉,同時也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Ⅳ 農村土地改革新規的三權分離,具體內容怎麼講

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也就是說你可以把你的承包地的經營使用權作為財產使用,比如轉讓,比如抵押貸款。

Ⅵ 什麼是農村「三權」抵押融資

三權」抵押貸款是農戶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權和林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
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對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資源,解決農村融資瓶頸,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設立貸款基金,規避貸款風險

首先要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讓金融機構「不畏貸」「想貸」「積極貸」。努力與政府溝通,希望由政府出資設立「農村信貸風險代償基金」,由政府承諾按照貸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設立代償基金,在出現壞賬時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補償,分擔銀行信貸風險。即當農民貸款出現損失並經確認後,由銀行和代償基金按比例分擔損失。還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引入擔保或保險機構,構建「代償基金+銀行+擔保(保險)」風險共擔體,進一步分散信貸風險。讓金融機構放下「前怕狼,後怕虎」的思想負擔,由「畏貸」轉變為「積極貸」,真正達到緩解農村產業融資難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評估機構和確權管理機構

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投資成立「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農村「三權」抵押融資提供評估服務,簡化環節簡化手續,對農村土地進行快速權威評估。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銀行、財政、農辦、房管、國土、規劃、法院等部門組成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領導小組,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流程,明確房產、土地部門負責房產、土地確權辦證和抵押登記。

(三)加大此類產權流轉市場建設

各鎮成立土地流轉中心,保證區域范圍內產權流轉並負責土地承包確權辦證和質押登記。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經農村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書面承諾後,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之後,當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時,其用於抵押的房產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圍內流轉變現,由此促進銀行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推行。隨著一系列舉措的出台,推動農村集團土地房產及承包地經營權的市場流轉,使此類產權能夠正常在本市轄區內流轉交易,將農村此類睡眠資產盤活。

(四)加大宣傳,消除顧慮

針對多數農戶「怕貸」的思想,建議不斷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大「三權」抵押貸款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普及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的改革制度。可以開展「三權」抵押政策「進村入鄉」活動,力求將政策講明說透,讓農戶貸得安心,用得放心。

總之,「三權」抵押貸款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程,它在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拉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小康社會建設,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Ⅶ 現在實行土地確權是什麼意義

首先是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經過確權頒證之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誰想再動農村的承包地,都必須經過本戶同意。

如果農民外出打工,還可依法把承包地進行流轉,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換取實物或租金。這樣一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再次,農民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當前,因部分農民無法提供擔保、沒有足夠的抵押物,貸款難問題較突出。而確權登記頒證以後,隨著相關政策的陸續出台,農民就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

最後,有利於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如果耕地面積四至不清、面積不明承包地流轉就潛藏較大風險,不僅農戶不能放心流轉土地,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也難以安心經營,必然制約現代農業發展。

(7)思南縣三權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

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Ⅷ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三權分置」[1]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2]。「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於現代農業發展
改革前提重要意義分類實施改革方向
背景
2014年12月,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春潮就已涌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讓這個春潮更加激盪,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被廣泛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標志著新一輪土改大幕正在開啟[2]。
改革前提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耕地保護。對此,中央黨校「三農」問題專家曾業松教授表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試點的大前提,決不能逾越。
沒有土地,焉能產糧。以糧安天下,這是治國理政的樸素道理。
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國糧食安全的戰略目標。要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必須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總規劃師嚴之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國內糧食生產,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不斷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保護耕地是國家保障糧食安全的戰略行為,理應由國家承擔保護耕地的必要成本。要達到政府與農民之間保護意願和保護效果的統一,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保護措施的多元化。實現均衡發展是國家的基本責任,必須給予保護耕地任務重的地區必要的財政支持。
嚴之堯分析,對於以生產糧食為主的地區而言,耕地保護量大、任務重,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的同時,收獲的經濟效益卻相對低下,產生了「種地不如『種房子「保護耕地就是保護落後」等錯誤認識,缺乏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對經濟發展快的地區,由於佔用耕地沒有付出相應的成本,大手大腳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農民和基層政府是耕地保護的主體,理應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轉移支付。目前我國農戶的戶均農地規模為0.5公頃,相當於歐盟的1/40,美國的1/400。人均農業資源不足的現狀決定了我國農業小規模生產的特性。小規模農業一方面面臨著與世界主要農產品出口國的直接競爭,另一方面還承擔著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農戶生計安全的兩重重任,對這些保護耕地的地區和農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顯得尤為急迫和必要。
採取嚴格的管控性措施,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做到各類建設少佔地、不佔或少佔耕地,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只有實行這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才能確保國內糧食的基本自給,才能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實現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4]
分類實施
我國農村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須蹚過的河。在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這三項改革被簡稱為農村「三塊地」改革。
過去在徵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徵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准比較低。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談到徵收農民土地時表示,根據《決定》精神,今後應提高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准,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後補償標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徵收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准,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陳錫文表示,按照現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陳錫文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不準確的。「入市」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只有屬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產權利,關繫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通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從而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與和諧。
總的來看,農村「三塊地」改革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不動搖。
改革方向
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我國農村改革再出發定了調,而2014年中央1號文件則對農村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嚴之堯說,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十分矚目。一個是穩定承包權,一個是放活經營權。具體說,就是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農村「三塊地」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得到審議,是1號文件關於推動農村土地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改革措施的實行,必須有改革方略來指引。「三權分置」思想,就是農村土地改革方略的核心。2014年9月舉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強調,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曾業松表示,「三權分置」思想是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指針,循著這個方向,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必然呈現新局面。

Ⅸ 所有權資格權什麼三權分

法律分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法律依據:《江西省農業廳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試點工作的通知》 一、試點內容

(一)落實集體所有權。一是按規定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進行登記賦碼,明確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二是農民集體依法對承包地進行發包、調整、監督和收回;三是增強集體「統」的能力、功能和作用,創新集體所有權實現形式。

(二)穩定農戶承包權。一是穩定並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重點是解決「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人地矛盾」等突出問題;二是銜接落實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政策;三是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四是高標准農田建設過程中如何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三)放活土地經營權。一是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據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二是有效落實「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的政策;三是全國試點縣依法開展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重點是土地經營權證書發放、流轉合同鑒證評估、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方面工作;四是加強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和管理,重點是服務平台(含市場化平台)建設、工商資本租地的監督管理、流轉統計及動態監測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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