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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經營權貸款擔保

發布時間:2022-08-21 02:51:03

1.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麼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1)商鋪經營權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參考資料:

貸款擔保_網路

2. 經營權商鋪收益能保證嗎

~以商鋪經營權質押等問題提供咨詢答復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我們認為:以租賃經營權作為質押標的,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認可;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措施來應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意見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租賃經營權尚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因此我們認為其不能作為質押對象。
就房屋租賃經營權能否成為擔保物權之標的,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可以將租賃經營權歸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3條第(六)項的應收賬款、或第(七)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但該種說法亦存在不足:租賃經營權並非一個應收賬款,它更多是一種對物的使用的權利;至於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而我們無從找到有關規定租賃經營權屬於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我們認為租賃經營權並不能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
如果在協議中約定講租賃權作為擔保物權之標的,若訴訟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該約定無效。
2、在租賃經營權不能作為質押標的物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對商鋪租賃經營權交換價值的控制,擔保公司與借款人訂立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以期在代償之後直接受讓該商鋪租賃經營權,以抵償自己代償的款項,如此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租賃經營權畢竟是基於債權性質的租賃合同而產生,租賃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該商鋪而發生的經營利益無從保障。
其次,租賃經營權約定在代償後進行轉讓,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難判其繼續履行合同——轉讓租賃經營權。若如此,作為受讓人的擔保人希望取得該商鋪經營權的預期很難實現。
最後,租賃經營的商鋪即便是順利轉讓給擔保人,商鋪所有人是否同意擔保人繼續進行轉讓或轉租將對擔保人能收回代償資金具有關鍵性影響。
基於以上幾點,我們認為:
即便是要在租賃經營權上對於借款人實施控制,最好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合同設計為獨立合同,不宜設計為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從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租賃經營權作為擔保物權標的而被法院予以否認的風險;如若將雙方關系設計為租賃經營權轉讓關系,宜首先取得商鋪出租人的同意,以免將借款人轉讓商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轉租,損害受讓人的利益。

3. 商鋪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

舉例轉載:
~以商鋪經營權質押等問題提供咨詢答復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我們認為:以租賃經營權作為質押標的,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認可;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措施來應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意見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租賃經營權尚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因此我們認為其不能作為質押對象。
就房屋租賃經營權能否成為擔保物權之標的,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可以將租賃經營權歸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3條第(六)項的應收賬款、或第(七)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但該種說法亦存在不足:租賃經營權並非一個應收賬款,它更多是一種對物的使用的權利;至於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而我們無從找到有關規定租賃經營權屬於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我們認為租賃經營權並不能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
如果在協議中約定講租賃權作為擔保物權之標的,若訴訟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該約定無效。
2、在租賃經營權不能作為質押標的物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對商鋪租賃經營權交換價值的控制,擔保公司與借款人訂立租賃經營權轉讓協議,以期在代償之後直接受讓該商鋪租賃經營權,以抵償自己代償的款項,如此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首先,租賃經營權畢竟是基於債權性質的租賃合同而產生,租賃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該商鋪而發生的經營利益無從保障。
其次,租賃經營權約定在代償後進行轉讓,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難判其繼續履行合同——轉讓租賃經營權。若如此,作為受讓人的擔保人希望取得該商鋪經營權的預期很難實現。
最後,租賃經營的商鋪即便是順利轉讓給擔保人,商鋪所有人是否同意擔保人繼續進行轉讓或轉租將對擔保人能收回代償資金具有關鍵性影響。
基於以上幾點,我們認為:
即便是要在租賃經營權上對於借款人實施控制,最好將租賃經營權轉讓合同設計為獨立合同,不宜設計為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從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租賃經營權作為擔保物權標的而被法院予以否認的風險;如若將雙方關系設計為租賃經營權轉讓關系,宜首先取得商鋪出租人的同意,以免將借款人轉讓商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轉租,損害受讓人的利益。

4. 商鋪房子做了抵押貸款了,店面經營權可以轉讓嗎能幫忙說的詳細點嗎謝謝!

可以,據融百事通所知:商鋪是可以做抵押貸款的,但一般要求是一樓臨街在經營中的商鋪,商鋪自己經營或出租出去都可以

5. 商戶貸辦理條件有哪些

1、物業貸:金額最高為5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10年。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兩年以上或借款人從業三年以上,將符合要求的商鋪抵押給銀行。

2、租權貸:金額最高為3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1年;僅用於支付商鋪租金。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兩年以上或借款人從業三年以上;將符合要求的店面或攤位經營權質押給銀行。

3、租金貸:金額最高為2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5年。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兩年以上或借款人從業三年以上;由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企業提供擔保。

4、聯保貸:金額最高為2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1年。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兩年以上或借款人從業三年以上;由多家商戶組成聯保體,以聯保形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5、流量貸:金額最高為2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1年。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三年以上;提供符合銀行規定的POS流水;借款人家庭凈資產符合銀行相關規定。

6、信用貸:金額最高為2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為1年。

申請要求:商鋪連續經營三年以上;提供符合銀行規定的銀行賬戶結算流水;借款人家庭凈資產符合銀行相關規定。

擴展閱讀~申請手續與材料包括:
1、身份證、結婚證明、戶口本;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家庭財產狀況證明;
4、企業經營情況相關材料,如銀行對賬單、納稅憑證等;
5、貸款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如合同、訂單、發票等。
註: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公告與具體規定為准。

6. 請問土地承租人將土地土地租賃使用權質押,商戶所有權人將商鋪的出租經營權質押是否合法

1、土地租賃使用權質押一般被稱為《土地反租賃》,該種質押貸款合法。這種權益其實就是物權法中的用益權。在實際操作中,該種抵押一般不被作為有力的反擔保措施,在反擔保不足的時候才會考慮,一般基於你已經一次性支付了較長時間(如10年)租賃費用的前提下。說到風險嗎,肯定不如不動產處置起來簡單。
2、應收賬款質押也比較多見,需要你的下遊客戶在質押合同上簽字確認。一般針對下遊客戶實力較強、應收賬款較為穩定的情況。出租經營權這個沒怎麼見過,應該同反租賃有點類似吧

7. 商鋪經營權能抵押嗎

商鋪經營權不能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租賃經營權尚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因此認為其不能作為質押對象。

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

(7)商鋪經營權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商鋪經營權的簡介:

經營權的定義: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作為經濟法人和獨立經濟實體所擁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權力。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經營權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所具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權力。

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企業的經營只有擁有了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之後,才能根據市場的需要獨立做出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適應市場的變化的所有權的一種權能。

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佔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性質: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既是一個有著自身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又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和有利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的需求變化發展生產、搞活流通。

企業經營權的確定和運用,都要體現這種特點和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原則和目標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

這樣,既能在總體上保證國民經濟的統一性,又能在微觀上保證各個企業生產經營的多樣性、靈活性和進取性。

特徵:

其一,經營權的主體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經濟組織,尤以企業法人為主;

其二,經營權的客體不再局限於土地及其之上的附著物,而是包括幾乎全部的有形物質財產和無形財產,統稱之為資產;

其三,經營權的行使不僅僅是直接作用於物質資源,如耕種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鄰地,而是現代廣義的資產經營行為;

其四,經營權的效益實現不僅僅來源於客體本身,還來源於客體以外;

其五,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為密切地與經營權人聯系在一起。

8. 開發商賣給我商鋪經營權,又把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目前貸款還不上,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我該怎麼辦

經營權要看你簽的合同是不是租賃合同,如果是租賃合同,法院拍賣和你沒關系,租賃權優先,找個律師看看你當時簽的合同

9. 能否把該商鋪抵押給銀行

經營權要看你簽的合同是不是租賃合同,如果是租賃合同,法院拍賣和你沒關系,租賃權優先,找個律師看看你當時簽的合同

10. 人防工程商鋪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經了解這個人防工程沒有平時使用

《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不動產抵押
抵押的。
A、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E、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因此人防工程商鋪無法用於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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