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保證人
案例:甲公司一直與乙公司的分公司有業務往來。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遂向乙公司的分公司請求,希望乙公司能為甲公司向銀行貸款時,提供擔保。因為甲公司的經理和乙分公司的經理是大學同學,所以乙分公司經理經過考慮,表示願意以分公司名義為甲公司作保證人。 問:乙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債務的保證人?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根據法人的意志在法人總部之外依法設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動范圍限於法人的活動范圍內,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一般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們只能按照企業法人的指示開展各項業務。那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呢?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能成為保證人只能是根據授權。 《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那麼,可以知道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必須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否則不能成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對外提供保證,等同於法人自己對外提供保證。保證合同是分支機構代法人簽訂,加蓋分支機構印章,但責任應由法人承擔。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分支機構的財產屬於法人所有,法人授權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分支機構在對外提供保證時即為法人的代表人。當發生糾紛,分支機構有財產的,則以分支機構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分支機構沒有獨立財產的,分支機構和法人是共同被告;在法人以其財產承擔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後,但是法人有權向被保證的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29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對外提供保證的,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無法人授權的情況下,分支機構對外保證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該除外規定表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應單獨應訴或單獨起訴,即作為單獨的訴訟當事人。 商業銀行僅總行具備法人資格,設在各地的分行、支行均不具有法人資格,均為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如發生糾紛,分支機構為單獨的訴訟當事人,不必再列商業銀行總行為案件當事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發生訴訟的當事人地位所作的特殊安排,也是考慮到保險公司的特殊性質和訴訟效率的原則要求,其基本原理與操作法則與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的考慮基本相似。
㈡ 分公司可以在銀行貸款嗎
您好,針對您的分公司可以在銀行貸款嗎問題解答如下, 可以。有限公司申請破產,一般應該先還銀行貸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1、如果在銀行貸款時,已對公司的財產對其設置抵押,則銀行對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支付給具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2、如果銀行的貸款沒有抵押的,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要先付工人工資後才還銀行貸款。
㈢ 分公司可以申請貸款嗎
不可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3)分公司可以為貸款擔保嗎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㈣ 企業的分公司可以做為貸款主體在銀行貸款嗎
借款單位必須具備的幾項基本條件: 1、 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有獨立從事生產、商品流通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權力,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會計報表,依靠本身的收入來補償支出,獨立地計劃盈虧,獨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 產品有市場; 6、 生產經營要有效益; 7、 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8、 恪守信用等十餘項內容。 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即原應付貸款本金及利息已償還,沒有償還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2、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 3、 資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等等。 申請貸款情況說明書 要求填寫兩份,加蓋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託他全權辦理貸款手續的委託書,企業法人的概況
㈤ 全資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擔保貸款
不可以,法律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公司法的對外擔保的表決規定,就不可能形成決議,所以擔保從法律上行不通
㈥ 公司可以擔保別人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需要有抵押質押或反擔保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㈦ 分公司可以為總公司擔保嗎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因此,分公司除非有總公司授權,不能對外做擔保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