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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8-20 03:38:19

1. 擔保法 案例分析

1、如果約定是一般保證,丙、丁擁有先訴抗辯權,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無此約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連帶責任保證的關系。丙、丁為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3、丁要承擔,丙不承擔。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丙未書面同意。
4、要。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希望樓主盡快選擇最佳答案,以便解決你提出的其他問題。

2.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一則示例來分析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貸款人具備還款能力,如果還款能力不足想貸款,可以去找人做擔保人。但是,這個貸款擔保人並不好做,會有一定的風險的。那麼,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呢?下面就以一則示例來分析。

案情回顧:
李某想貸款買房,但是還款能力不行,銀行讓他找個優質客戶來為其提供擔保,於是李某找到了同事謝某。謝某和李某關系不錯,二話不說答應了。由此,李某和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在合同中謝某承諾為李某還款承擔保證責任,謝某就和銀行形成了貸款保證關系。
可是李某房貸批下來後就離職了,開始還好好的還了幾年房貸後就逾期了。銀行聯系不上李某就找到謝某讓他還款,謝某覺得自己太冤枉,錢是李某借的,怎麼到最後要他去當這個冤大頭,便也不去還錢,結果被銀行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謝某對李某的房貸負連帶責任。
示例分析:
在上述示例中,謝某是李某房貸的保證擔保人,而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所以謝某要對李某的房貸承擔還款責任,在李某不還款時就要替他還款,這也是貸款擔保人的風險之一。
李某貸款審批後,作為保證擔保人,該筆貸款也會體現在謝某的徵信報告里的借貸信息里,包括該筆貸款的還款信息,李某逾期,謝某的徵信也會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綜上所述,貸款擔保人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所以大家在做擔保時一定要仔細考慮清楚。不要輕易不熟的人,以及還款能力不行的人做擔保,否則會把自己給坑進去。

3. 經濟法,擔保法的案例分析題 求解 問題:

我想樓上那位沒明白這個問題的意思,這個案例是要考察有擔保的債權和普通債權何者優先受償,以及登記與未登記的抵押何者優先受償的問題。所以即使借5萬和借10萬看起來沒關系,實際上是考誰優先受償的問題。
1、建行優先受償10萬,潘某和趙某以5:4的比例分餘下的4萬元。因為可以看出上述款項到期前,物權法尚未實施,所以只能根據擔保法,那麼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不登記不生效,所以趙某雖有抵押合同,但合同不生效,就是普通債權,債權都是平等的。
2、抵押合同無效。但是這里我要說的是,這道案例出得真蹩足!出題人的意思我明白,是要考察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物是無效的,但是他有沒有想到,那可是抵押登記,房產證上如果寫的不是李某的名字,而是李某朋友的,房管局在沒有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能給抵押登記?建行能傻到不看產權人是誰就抵押放款?只能說明他比房管局和建行都傻!
3、10萬元直接歸建行。該點有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解釋。

4. 求助:擔保法案例分析

第一題:乙沒有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生效,雖然甲乙已簽署了合同,並且該合同成立,但沒有登記,只是在他們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權。
如果租賃期屆滿,丙有權依所有權可要求乙騰房。如果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不能要求乙騰房,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題,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登記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導致的未登記,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過錯責任).對於抵押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必須抵押登記方能成立,不經登記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抵押登記不是抵押權的必須程序,登記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登記抵押權的成立。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 案例分析。

吳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銀行提出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吳某即交出房產證,房產證記載吳某為產權人。銀行與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期滿,吳某因無力還款,銀行正准備拍賣該房產時,突然接到一紙訴狀,吳某之弟在訴狀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購置,應歸他們兄弟二人共有,現在吳某私自抵押,請求法院判決該抵押關系無效。經查,該房屋為吳某兄弟年幼時其父母為其兄弟二人所購置,但只以吳某姓名登記,其間並無其他記載。試分析:

6.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迴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7.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8.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9. 經濟法擔保法案例

1.該題涉及抵押權順位問題。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屬於民間借款合同,且沒有設定任何擔保,屬無擔保債權,無權要求李某以房產變賣清償債務。建設銀行和趙某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故按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房屋變賣14萬首先清償建設銀行10萬且加計利息和拍賣費用,剩餘不足4萬不足清償趙某。趙某和潘某有權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構成無權處分,銀行設定抵押合同並以登記,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但是趙某的抵押合同並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權沒有成立。

3.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保險金優先受償。但該債權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金以備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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