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5年給人做擔保。2017年放款有必要通知擔保人嗎
2015年給別人做擔保,2017年放款之後當然有必要通知擔保人了,因為擔保人有還款的義務,一旦貸款人還不上貸款擔保,人有還款的義務。
❷ 為他人擔保貸款逾期了銀行🈶️義務電話通知擔保人嗎
當然會通知的,畢竟都是利益相關人
❸ 擔保人幫貸款人錢還了,銀行會通知貸款人已還款嗎
不會。
貸款還完了,銀行只會通知借款人領取相關資料和抵押文本,開據相關文書,一般不通知擔保人,貸款還完了,所有合約自動解除,連帶責任也相應解除。
擔保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沒有說明是一般擔保就視為是連帶擔保,擔保期間一般是六個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起算六個月 如果在六個月內,你要承擔責任 你需要償還這筆欠款,償還後可以向借款人追討,如果擔保期已過,就不用管了。
❹ 銀行可以提前還清貸款情況下可以不告知擔保人二次發放貸款嗎
不可以的,貸款提前結清,本次關聯的業務隨之完結,如果二次發生貸款,貸款事宜需要重新辦理,擔保人的擔保事宜也需要重新辦理,因此不可以不告知擔保人重新辦理二次貸款。aqui te amo。
❺ 還完了房貸銀行會通知擔保人嗎
貸款還完了,銀行只會通知借款人領取相關資料和抵押文本,開據相關文書,一般不通知擔保人,貸款還完了,所有合約自動解除,連帶責任也相應解除。
❻ 貸款人還清貸款,還要但保人去簽字嗎
我認為不需要。因為擔保人只是貸款人貸款時起到擔保作用,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在貸款人還清貸款後解除。貸款人只要在還清貸款後,保留好相應的收據或者收回借條即表示已經將債務清償。無需擔保人去簽字。不過最好是及時通知擔保人。
❼ 貸款期限已過貸款人和銀行不通知擔保人重新簽約,擔保人有責任嗎
貸款期限已過,貸款人若還款完畢,就沒擔保人啥事兒了。貸款人和銀行重新簽約是人家自己的事兒,不叫你擔保是好事,萬一你擔保了,貸款人還不起,你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❽ 貸款到期債主還不上銀行應該不應該向擔保人通知
一旦出現逾期,銀行是必須通知擔保人的,希望由擔保人敦促借款人還款,若到關注類別,銀行會向擔保人重復擔保責任,隨時可向擔保人催收欠款。若最後借款人無力歸還貸款,則有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有抵押物的會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
❾ 給別人擔保房貸,如果房屋出售通知擔保人么
應該不會通知擔保人吧,賣房應該貸款已經還完了。
貸款所需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注意:
1.必須有抵押物才能貸款,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
2.有長期穩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貸款本息的收入來源;
3.擔保人;
4.借款人年齡限制:男的年齡+貸款期限不超過60歲,女的年齡+貸款期限不超過55歲;
5.進入個人徵信黑名單客戶不能辦理貸款;貸款需要支付律師見證費、抵押登記費、抵押房產的保險費、房產的評估費等。一般貸款下來要1個月左右。個人貸款的流程如下: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受理後,對抵押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值核定貸款金額;
3.開立個人活期存款賬戶、簽訂借款合同等;
4.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事宜;
5.銀行放款信用卡
逾期會有什麼後果
逾期如果程度達到十分嚴重的狀態,那麼就會構成惡意透支,將會被以信用卡詐騙罪定奪。量刑標准將會依照我們惡意透支的金額來執行,分別有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❿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