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公司拿虛假資料貸款犯法嗎
如果擔保公司拿虛假資料去申請貸款,該行為犯法。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使用虛假資料貸款,並且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會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 銀行人員為了工作誘騙股東簽擔保合同,合同有效嗎股東擔保免責嗎
只要是白紙黑字,合同就有效。何為誘騙?既然是股東,肯定是成年人,肯定很清楚銀行員工讓他簽訂擔保合同的利害關系。只要合同是股東的親筆簽名,這種擔保合同就有效。
3. 股東拿偽造簽名的董事會決議去辦理抵押貸款有效嗎
1. 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委託書、董事會決議是偽造的,那麼這些偽造的文件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2. 先回答3。雖然合同法有關於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但是用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和授權委託書和董事會決議進行的借款和抵押合同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不發生效力。 3. 銀行應承擔審核不嚴導致合同無效的不利法律後果。公司和其他股東,如果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 攜款潛逃的股東涉嫌犯罪,應進行刑事立案。
4. 公司貸款小股東不知情簽了字應負什麼責任我在外地作,有限公司需貸款,需要股東簽字,我不參與公司經營
小股東不知情還簽了字,這句話本身就是很矛盾的。在法律上,只要你簽字了,就代表你知悉相關情況,就不存在不知情的問題了。
另外就看,你簽的是什麼字了,如果你簽的字只是你同意,而不是擔保,那你就沒什麼責任。但是現在的銀行都很精明,給公司貸款的時候都會要求股東做擔保,你簽的是提供擔保的可能性大。
如果簽的是擔保,那麼你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其他簽字的股東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5. 股東拿偽造簽名的董事會決議去辦理抵押貸款有效嗎
無效。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6. 關於公司假股東個人貸款的問題
對於銀行來說,是你公司向銀行貸款,萬一他還不上,責仼就落在你公司頭上,銀行將會起訴你公司。如果他要這45%的股份,你公司就有麻煩了。你是在辦傻事,當然到了這個地步也不用怕。1督促他盡早還了這筆貸款,平時多注意他的動向。一有什麼不對苗頭,趕急採取措施。2如果他起訴要45%的股份,也不用怕,可向他索要收據(繳交45%股份的收據,沒有收據就是沒有繳交,所以45%股份他沒有。在法庭上這可是重要證據)。祝好運。
7. 銀行如果發現公司章程造假要不要負行事責任
問題說的不是很清楚,到底是誰借誰的錢,你朋友、擔保公司、銀行三者的關系描述不清,不管怎樣,此筆借款如果不發生壞帳,問題就不會發現。如果發生壞帳了,你朋友有責任,即使辭職不幹了,也要承擔責任的。
8. 偽造公司股東簽字貸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犯罪嗎
屬於,可以以詐騙罪起訴,可以連放款銀行一起起訴,沒有起到監督檢查義務,當前最主要的是追回公司貸款,希望能幫上你。
9.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9)虛假股東簽名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