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劃撥土地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分情況看。根據法律規定,單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進行抵押貸款的。但是,如果土地上有房產,而且房產有所有權證,且該房產不屬於國家禁止抵押的房產(如學校、政府機關等公益性質的房產),那麼可以以該房產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其地下土地可隨著辦理抵押。其次,劃撥土地的抵押必須經土地使用權證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並且在測算抵押擔保值時,需扣除該項土地的出讓金。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時必須房地一體,不得分開抵押。
拓展資料:
貸款簡單理解:
貸款簡單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的還款方式
(1)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2)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3)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5)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6)隨借隨還:借款後利息是按天計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隨時都可以一次性結清款項無須違約金。
B. 劃撥地能抵押嗎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貸款,但必須交納抵押期間的土地出讓金,需繳納的費用:他項權利登記發證的登記費、工本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C. 劃撥土地的房產證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劃撥的房子只要有房產證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D. 劃撥土地的房子能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一、國有劃撥用地可以抵押。國有劃撥用地設立抵押,有效抵押擔保率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扣除補交出讓金余額的70%,也即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的45%。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所需資料及程序
所需資料(一式一份):
1、抵押申請書(土地分局提供文本);
2、土地使用證正本及復印件;
3、土地評估報告;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及平面圖;
5、曾經設定抵押權的土地,重新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時,應提交上次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和銀行開具的還款證明;
6、 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三、辦理程序:
無論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有房屋的,均可進行抵押。上述材料備齊後,承辦人審核並交領導批准,發給抵押許可證,項目單位憑抵押許可證即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並與之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雙方到土地房產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承辦人向抵押權人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E.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抵押,但需要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F. 劃撥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劃撥的房子只要有房產證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G. 房產證上是劃撥可以貸款嗎
可以貸款的,因為這時已經拿到房產證了,也就是說在辦理之前已經完成了土地的出讓並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那麼這時的劃撥土地房產證是可以貸款的。這里需要注意,在貸款前需要在相關部門處進行抵押記載。
不過符合條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貸款,需交納抵押期間的土地出讓金,繳納的費用為他項權利登記發證的登記費、工本費。提供的申報資料為抵押人、抵押權人的抵押申請、雙方的法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拓展資料】
劃撥土地的房子需要注意什麼?
1.注意劃撥性質房產購買條件,土地使用者必須是某個具體的企業、公司或者個人等;持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劃撥性質房產轉讓需交土地出讓金,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第45條規定,應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繳納土地收益金是劃撥土地的房屋在辦理轉移登記時要交的其中一項費用。劃撥性質的房屋在轉讓時繳納的土地收益金要根據土地等級和佔地面積徵收,而其中佔地面積是指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的分攤面積。
3.注意劃撥性質房產產權是否清晰,劃撥性質房產產權清晰沒有抵押貸款,在有兩證的情況下一般都是可以直接進行交易的,即使土地性質是劃撥的也行。而其他的劃撥性質房產,例如經濟適用房,也是劃撥性質的,只要是有兩證並且購房合同滿5年同樣也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出售時需繳納一定的費用。
H. 劃撥土地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抵押劃撥土地需要繳納抵押期間的土地出讓金。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I. 國有劃撥土地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如果國有劃撥土地符合以下條件的的,則可以抵押貸款: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根據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