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訂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登記時需要提高借款合同嗎
這個可以不需要啊
B. 關於同一借款人先後訂立了借款合同並指定了不同的抵押擔保人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該兩份最高額合同有關聯嗎
這種得分兩個方面看,銀行和貸款人是否有估計為之得行為,由於二份貸款合同間隔得時間比較短,很容易讓你聯想到銀行和貸款人相互串通侵害擔保人得權益。如果上述原因不存在,那麼兩份擔保合同就是有效得,建議你來電咨詢吧,僅僅從你文字上的描述,很難做判斷
C. 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效
如果是偽造的,肯定無效。如果不是本人簽字,但有代理權的人簽字,也是有效的。
D. 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逐次借款需要逐次簽訂借款合同嗎
1、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抵押合同只關注抵押權的設立問題,對於借款合同是一次簽訂,還是逐次簽訂,由借款雙方協商決定。
2、最高額抵押合同,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物權法》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 其對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還有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擔保法》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F. 最高額抵押合同要簽訂主合同嗎
我認為貸款合同在借貸關系中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附屬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也不例外,其實最高額抵押有助於押品價值和貸款金額之間更有彈性了。
G. 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後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效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
《擔保法》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H. 企業原來已經簽訂三年期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一次借款合同一年,到期後
企業在銀行貸款1000萬.用企業名下3處房產做抵押,評估價值分別是500萬、300萬、200萬。按理銀行應與企業簽定一份借款合同(主合同)和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並將三個抵押物清單共同填列在最高額抵押合同內。但現在銀行卻與企業簽定了三個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額都是1000萬,但抵押清單是分開填列的。例如:合同編號111,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1價值500萬。合同編號222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2價值300萬。合同編號333,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3價值200萬。這樣簽定三個合同和簽定一個合同性質或者說法律效力是否一樣,需要更改成一個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