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哥們,用於抵押貸款的有效材料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能抵押貸款
❷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
抵押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❸ 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並且可以重復抵押。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重復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擔保的債權小於抵押物價值,可以在余額范圍內,再次抵押。
對本條的規定,理解為兩層涵義: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復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系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復抵押。
所以從我國法律來看,土地使用權已抵押了,地上在建工程抵押是可以辦理的。首先,《物權法》並不禁止重復抵押。而且廢止了《擔保法》禁止超額抵押的規定,因此即便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超過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建工程抵押也是有效的。其次,《物權法》第20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二、土地使用權重復抵押帶來的危害
重復抵押雖然能滿足現代工商企業對充分實現抵押物價值和融資功能的強烈願望,可具體到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問題時,它確實存在著諸多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加大抵押權人交易風險,損害其利益,抵押物的價值越低,抵押權人的風險相應增加。在抵押權人完全不知情的形勢下進行抵押行為,就會加大其交易風險,損害其利益,對抵押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無法保證後位抵押權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律規定,先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享有優先權,此時抵押權的位序關系即數個抵押權實現的先後順序問題尤為重要。在實際生活中,會存在著一種現象就是後位抵押而債權履行期卻早於前位抵押的債權矛盾關系,而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對此種現象較多採取規避的態度,因此,對於後位抵押債權人的利益就很難去加以保護和實現了。
(三)威脅各方利益,危害社會安定,抵押人可能會利用重復抵押土地使用權來進行欺詐,在不告知抵押權人真實情況下,以同塊土地同一價值騙取貸款或進行交易。當到期需償還債務時,一塊土地的價值根本無法滿足多個抵押權人的抵押數額,最終就會使得抵押權成為空頭支票,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蒙受損失;如果其中還向銀行進行了抵押,導致銀行貸款難以收回,將會釀成更嚴重的後果,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公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可以抵押,但是若是沒有土地使用證,則說明沒有土地的處分權,此時抵押的行為是不會發生效力的。但若是民事主體相信實施抵押者有處分權,並且能拿出一定的證據,那麼此抵押會產生司法效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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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比例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❹ 土地使用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著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辦理程序
初始土地登記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
折疊變更土地登記(過戶)
(1)申請變更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公證繼承書,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戶的,提交分戶協議書或戶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必須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制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制。
(3)變更權屬審核。內容與初始土地登記相同。
(4)注冊登記,換發證書。注消原《土地登記卡》、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卡》。收回注銷原《土地使用證》,填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證》。
折疊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申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十五日內,憑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申請抵押登記。填寫土地抵押登記申請書。並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對新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宗地進行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土地登記人員對抵押設定的登記內容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經審核符合登記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
(5)頒發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❺ 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❻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銀行貸款嗎嗎
居住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商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房產類在建工程 均為銀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
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案例:某鄉鎮企業以該企業廠房為抵押向當地農行貸款,後因企業效益不佳,無力償還貸款。經與該企業協商還款無效後,農行訴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廠房折價清償債務。法院支持了農行的訴訟請求,並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經農行申請,執行了生效判決結果。現農行欲將該廠房轉讓,卻因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未能順利實現。現就此案提出以下問題: 1、。 2、法院能否直接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農行取得廠房後應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按此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企業廠房抵押後,廠房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農行對該企業抵押廠房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導致了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這就造成了由國有企業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局面。而《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由於國家實行徵收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唯一途徑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經國家徵收,該廠房所佔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因該廠房的轉讓而改變,農行所擁有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拒絕履行,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執行判決結果。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因此,法院有權執行該判決結果,但在裁定執行之前應先徵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執行。 至於農行取得廠房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規定:法院裁定予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就應告知農行辦理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而筆者也認為這條規定不失為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較好途徑,農行可在判決結果執行後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和出讓手續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順利實現該廠房的轉讓。當然辦理徵收的前提是被徵收的集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❽ 建設用地許可證可有抵押辦貸款嗎
建設用地許可證中不包含權益或價值,不可以抵押辦貸款。
❾ 建設用地批准書可以抵押貸款嗎
建設用地批准書、出讓合同、出讓金交付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你可以拿著這個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等房屋竣工驗收後,再到國土資源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