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爸媽過世留有房產想做抵押
你是不是獨生子女,都不能拿不屬於你名下的房產去做抵押,在轉讓,買賣,更名!
你需要憑你爹媽死亡證明,在他們無遺囑指定其他繼承人情況下,依據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倆都故去就不存在)。死者子女(就是你)死者爹媽(你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你們三方平均分配繼承你爹媽這房子。需要你們去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完後你再憑公證書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有了你姓名房產證。你才可以去辦理抵押貸款!
抵押是有規定的,房齡超過20年,不受理!小於50平不受理!房屋產權不清,小產權。不受理!
❷ 房子遺囑死後給兒子,現在有權力貸款嗎
房子遺囑死後給兒子,房產沒有過戶,自己任然有權處分,現在有權力用房產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❸ 我是獨生子爸爸過世了,但是房子還沒過戶到我名下,我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目前還做不了抵押,需要先辦理繼承。你雖然是獨生子,但不代表房子就是你一個人的,你的母親也有份額的。另外,父親的遺產,既然繼承了,就好好珍惜,不要隨意抵押,保住祖業也很重要啊,年輕人突然有一大筆財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並不完全是好事。
❹ 遺囑房在過戶期間可以用來抵押貸款嗎
不能過戶,必須先將貸款還清取回房產證方可進行正常的房產證過戶手續。
房產過戶流程: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申請材料准備好後,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後,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 ,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4、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後便可拿到房產證。
❺ 房屋有繼承,房屋抵押貸款問題
第一問,房產證上是你父親,不動產大廳以《物權法》為基礎,產權人有單獨處置權,但是您母親去世你有繼承權,如果你父親抵押大廳沒有權利監察,但是你可以走法律途徑!
第二問,有抵押的話,抵押合同上標明抵押權存續期間禁止轉移,這種情況下房產轉移,需要抵押權人出面,出相關材料並且提供同意不動產轉移的書面文件,如果合同中沒有禁止,可以轉移!
❻ 爺爺留給我的房子想抵押貸款,但房產證是爺爺的名字
房子必須過戶後才能抵押貸款,如果你爺爺有遺囑房子留給你,拿身份證、戶口本、遺囑、房產本到房管局過戶;如果沒有遺囑就比較麻煩一點,需要你爺爺相關繼承人同意你繼承房產的書面文字,你才能辦理過戶;只有房產是你的名字才能辦理抵押貸款。
❼ 父親去世兒子是否能拿父親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貸款!
不可以。
因為父親去世後,存在遺產繼承分配或者繼承權不明確的情況,銀行在沒有確權的情況下,是不會辦理抵押貸款的。
父親去世後,兒子必須取得或者確定擁有父親遺產的明確繼承權,然後繼承後變更為兒子所擁有房產才可以辦理銀行抵押。
❽ 老人遺產房子,其中一個子女要房子,付款給其他子女,可以貸款嗎
老人年齡大的情況下,可以先過戶到子女名下,再去做抵押貸款,可以把房反向抵押給銀行得到貸款
❾ 我們家老太太已經將她名下的房子做了遺囑公證,三個子女都有份,但現在老太太的孫子要做抵押貸款,可以嗎
廣東胡律師;
不可以,老太太的孫子要做抵押除非老太太同意,現在老太太還在世,遺囑只是一張紙,對你們是沒有保護的,除非老太太現在不在了,你們作為遺產受益人才能去干涉。
❿ 父母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
因繼承產生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抵押期間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相應的抵押權也發生了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