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別人擔保貸款別人死了我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家人進行溝通,看看家人是否能夠償還貸款。如果不能的話,可以考慮協商用借款人的遺產來償還貸款。 如果協商無果,銀行首先要起訴的就是擔保人,擔保人還是要做好償還貸款的准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㈡ 幫別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㈢ 替人擔保,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時,該怎麼辦
替人擔保貸款人如果去世的話,先別賣貸款人的資產。如果仍然還不上的話,有擔保人才償還。如果擔保人自己也沒有資產,也還不上這筆錢的話,那就等於是壞賬了。一般貸款人和擔保人都沒有能力還款的話,銀行是不會貸給你的,這種幾率是非常低的。
㈣ 貸款人去世了,欠的銀行貸款如何處理
看情況:
其一、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實際范圍之內償還貸款。
其二、債務人的繼承人沒有繼承人債務人的遺產的,直接以債務人的遺產來進行清償。遺產不足以清償貸款的,該貸款也自動歸於消滅,不再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拓展資料:
如果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則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全體家庭成員都有償還的義務。家庭成員否定的,需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貸款僅用於其去世貸款人的個人目的,與家庭無關的,繼承人則無義務繼續償還。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繼承法全文包括了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遺產包括哪些財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有哪些情形、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立遺囑的方式、遺產的處理等內容。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㈤ 房屋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沒有償還能力,擔保人應怎樣處理才能解脫擔保責任
房屋貸款人死亡,未還清貸款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所以你只要找到他的遺產繼承人就可以,何況他既然是貸款買房,房產在那裡吧?所以這個程序是:繼承其遺產的人承擔歸還貸款的責任,如果沒有繼承人,銀行會拍賣房產償還貸款,如果還有缺額,由擔保人承擔。退一步講,如果擔保人承擔了部分償還貸款的責任,那就意味著擁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