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 理由: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Ⅱ 有房貸可以做擔保人嗎
自己有房子正在還貸,可以給別人做房貸擔保人。
個人擔保,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
2.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
3.
固定場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4.
個人人行查詢系統徵信
;
5.
公證
。
Ⅲ 擔保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Ⅳ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貸款可以擔保嗎
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記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給他人貸款做擔保人的,所擔保的額度也視同負債。
1、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2、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3、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基於主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於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議知道並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麼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Ⅳ 我有貸款還可以做擔保人嗎
要有固定收入!
Ⅵ 自己有貸款能否當擔保人
自己有貸款可以當擔保人,但是應當取得出借人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作為擔保人的主體有機關法人,還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所以自己有貸款也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Ⅶ 本身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Ⅷ 當事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能夠作為擔保人的,包括帶有清償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典法》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Ⅸ 個人貸款擔保人真的可以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