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1)關於公司擔保貸款會決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貳』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關於公司擔保貸款會決議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叄』 對外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法律分析:對外擔保分兩種情況 : 1、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決策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擔保的數額有規定的,不得超過該規定的數額;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肆』 公司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應該怎麼寫
一、授權行為的不同:
同意擔保決議通常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部組織或自然人就某一經濟行為的履約、真實性確認等合法商業行為做出的授權確認,並由此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確認授權行為。一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或公示約定具備幾個要素:一是有權利作出該決議的組織,比如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最少人數之上的股東;二是表明該擔保決議的針對人或組織以及事項(行為),比如針對某人或某公司在XX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三是擔保的標的或者金額。四是擔保的形式,比如:抵押、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等要件。五是擔保的起始時間。六是擔保的及於方或者受益方。
借款決議則是公司有權機構或人員群體單就借款的單一行為作出的有效決議。
二、司法後果不同:
公司擔保行為有效則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無效則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干凈利落,沒有後續事項。該擔保行為是以效力來確定的,同意擔保決議可能決定擔保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公司借款行為有效則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借款和還款的義務,借款行為雖被認定無效或超出授權,如果貸款人已經支付款項,則該款項的收受人任需承擔返還義務。該借款行為是以事實來確定的,同意借款決議並不決定借款行為的實施有效性和後果。
三、你問題很拗口,直接說A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或者借款責任不就行了:),首先可以肯定,A公司沒有出具擔保,不存在擔保行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其次可以肯定,借款行為是B公司實施,A公司僅就B公司的股東身份出具同意借款決議書,僅說明B公司的借款行為經過B公司股東會有效人數確認授權,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義務,該還款義務是B公司,當然,A公司在B公司的51%股份是屬於B公司資產或者資本,這部分投資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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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對外擔保公司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對外擔保一般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且不得超過章程的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陸』 借款法人企業借款擔保其法人股東中的法人股東的股東是否均要出具同意借款、擔保的股東會決議
是的,要分別出具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決定的。
企業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特別是為股東提供擔保,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貸款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股東為法人股東的,為完善手續,需要法人股東進一步出具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決定。
『柒』 企業向銀行貸款時出具的決議問題
首先有兩條前提:
公司法規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在不違反以上兩條前提的情況下,只要你章程寫有:「本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決議」,那麼就可以通過召開董事會來決定了。
『捌』 公司為股東借款,抵押擔保在股東會決議上,有該股東借款人表決簽名,擔保是否有效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範本董事會決議一、時間:年月日二、地點:公司會議室三、與會董事:、、、、。董事會會議應到董事名,實到董事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四、議題:關於本公司借款、擔保之事宜五、決議:與會董事經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以下決議:1、董事會同意向借款2、董事會同意為向借款人民幣元整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3、董事會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以下擔保措施:(1)、(2)、(3)、(4)、董事簽章:公司(公章)年月日股東會決議一、時間:二○年月日二、地點:公司會議室三、與會股東:、、、、。股東會會議應到股東名,實到股東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四、議題:關於本公司借款、擔保之事宜五、決議:與會股東經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以下決議:1、股東會同意向借款2、股東會同意為向借款人民幣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3、股東會同意對上述借款提供以下擔保:(1)(2)(3)股東簽章:公司(公章)年月日董事或股東名單及簽字樣本董事或股東姓名公司任職簽名樣本公司(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姓名:簽字:財務負責人姓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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