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兩個擔保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你好,兩個實際擔保人承擔全部的無限連帶責任,因為沒有說是有限擔保,那麼就是無限連帶保證,銀行找誰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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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借貸多人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1、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後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不上訴,不覆行,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看他什麼時候申請,一般來說,三個月以內吧。將你的財物以拍賣的方式變價,債權人受償。
2、如果是抵押擔保,則擔保金額以抵押物價值為限,若與借款人事先約定只承擔六萬的擔保責任,則擔保額為六萬,你們之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二個一共還六萬,一般來說,分攤。若事先與債權人無約定,則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可以起訴,向其追償六萬元。
4、借貸受民法調整,無違法犯罪情節不會被拘留。找債務人,把他值錢的東西先拿到手(這與法律相違背,但可以這么操作。或者證明你們沒有擔保責任,擔保需要合同的,如果沒有合同乾脆就不認!說沒有擔保過!)
還有!高利貸違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用還本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幫別人擔保貸款有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個人擔保貸款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就要看實際情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證人為債務提供保證後,依據保證的類型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是連帶責任的,有責任清償擔保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D.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的擔保人承擔下列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 在多人的銀行擔保貸款中,夫妻兩人是按一個整體承擔責任嗎
在多人的銀行擔保貸款中夫妻兩人不是按一個整體的。如果說夫妻當中其中一個人有了借款而。另外一個人他是以擔保人的身份出現的。要麼就是他們兩個是一個共同的借款人,如果夫妻中其中一個人沒有簽字它就不存在它的擔保責任。
F. 幾個人同時借款擔保,責任該怎麼分
幾個人同時作借款擔保人的,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份額確定責任大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擔保責任對債務人承擔,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G. 貸款擔保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兩種方式,一是一般保證責任;二是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H. 擔保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借款擔保人要承擔在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時候替債務人還款的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二,【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四,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涉及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還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提供擔保一般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了解。在擔保關系中,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
I.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1.如果你的某位朋友在銀行貸款了,而你正好是擔保人,你的朋友沒有辦法還清債務,這個時候法院或者是銀行,就會要求你來幫助你的朋友償還債務。
2.不僅僅需要償還債務,還是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也就是債務人他沒有辦法履行的一些義務,你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總的來說,擔當某個人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很高的,如果這個人不講信用,沒有能力償還自己的債務,而拒絕償還,或者是將這個鍋推給擔保人的話,擔保人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的。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三、銀行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
為他人做貸款擔保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要詳細了解借款人信譽狀況,因為這往往直接關繫到擔保人所承擔的風險。只有在多方面考察了借款人的信 譽狀況後,再決定是否為其提供單款擔保;另一方面就是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備還款付息的能力,這也是借款人能否如期償還貸款的重要基礎,千萬馬虎不得。
作為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風險的。如果貸款人還款不及時,擔保人是需要負責任的。
責任的劃分,是需要在貸款合同中明確提及的,如果提到了的話,在貸款人不能還款的6個月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消失。
J. 貸款擔保責任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在法律沒有除外規定的情況下,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