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擔保人的訴訟問題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擔保人承擔了債務人應該承擔的到期債務;
第二,擔保人需要提交擔保人身份信息證明材料;
第三,提供當初的擔保合同;
第四,證明擔保人已經履行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第五,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擔保人身份證,起訴狀,訴訟費,以及上訴證據內容。
二、欠債不還可以起訴擔保人,要看具體情況。
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如果當時簽訂的是一般保證的擔保合同,那就應該先起訴債務人。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就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㈡ 民法典中訴訟費是否由擔保人承擔
訴訟費可以由擔保人承擔,因為擔保人擔保的范圍中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如果訴訟是為了實現擔保物權,則擔保人需要承擔訴訟費,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 借貸案件訴訟費標准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每件交納五十元即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點五交納即兩千兩百五十元。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納即兩千元。
法律分析
現實中,對借款糾紛的解決方式比較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而其中,要是選擇訴訟方式來解決借款糾紛的話,那麼當事人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訴訟費。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對於借款糾紛的訴訟費,多數情況下也是按照涉案的財產金額收取的。不過涉案財產越多的話,訴訟費收取的比例反而會比較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㈣ 民間借款起訴費是多少
民間借款起訴費,是按照借款的數額收取,借款越多,起訴費越多。
舉個例子,借款1萬元,只需要交50元,借款10萬元,要交2300元,借款100萬元,要交13800元。
如果借款數額不多,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會減半收取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㈤ 本案的訴訟費和擔保費由被告承擔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事訴訟中經常用到這樣的話。這是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在具體訴訟活動中的體現,就是敗訴的一方承擔由於自己的失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承擔訴訟費和擔保費用,是按照法院已經確定的訴訟費數額向法院繳納這筆費用,擔保費用,以實際產生的數額,由敗訴的一方據實支出給付出了這個費用的當事人,如果是法院執行的,應當交給法院。
㈥ 我堂弟車輛上我戶頭不還車貸導致我被擔保公司起訴,訴訟費跟律師費會由我出么
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看哪方的。如果你自己請律師,律師費你承擔,至於是不是找你堂弟要,是你們私人的問題;對方律師費他們自己承擔,誰請誰承擔。
㈦ 貸款擔保人如何進行自保
貸款擔保人如何進行自保?當親朋好友找你為他申請的貸款作擔保時,一些人礙於面子義不容辭立馬答應下來,而實際上,做貸款擔保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因此小編建議貸款擔保人學會「自保」,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就是專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
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為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
溫馨提示,各位擔保人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最好能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自保」。希望小編的介紹對大家有所幫助。
㈧ 擔保人被追償訴訟費誰承擔
法律分析:
擔保人被追償的,訴訟費是由擔保人自己承擔。保證的范圍是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因此當擔保人被追償的,訴訟費用是由擔保人自己承擔的,同時訴訟費就是屬於實現債權的費用,從而是由擔保人承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㈨ 訴訟費負擔能否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主要指案件的受理費。訴訟費用中案件的受理費,屬於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而訴訟中的其他費用,則屬於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的負擔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訴訟終結時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承擔。敗訴人承擔訴認費用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我國也採用這一原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人承擔,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是由於敗訴人的過錯才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導致了訴訟的進行,所以,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費用應由他來承擔。但是,有些訴訟的結果當事人並非全敗或全勝,往往各有勝負,因而訴訟費用需要分擔。還有些案件,敗訴人在實體上並無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得考慮訴訟費用要由在實體上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此外,訴訟可能會以原告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方式結束,在這些情況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具有特殊性。
二、訴訟費用的負擔情形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一方當事人敗訴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至於某些時候,有些費用應由責任人負擔,如申請保全錯誤或不適當的申請費,這些費用,原則上由責任人承擔。
2.按比例分擔。當事人各有勝負的,按責任大小和敗訴部分的比例,分擔案件受理費。共同訴訟人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它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3.協商負擔。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4.原告或起訴人負擔。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徵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案件,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規定,不徵收案件受理費。
5.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哪方當事人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經濟情況以及導致婚姻關系惡化的過失大小,決定當事人各自應負擔的數額。
6.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除數申請人負擔。
7.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
三、訴訟費用的預交
在訴訟程序中,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被告預交反訴的訴訟費用。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四、訴訟費用的減、免、緩的辦理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可適用。
(一)《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下列案件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同時,《訴訟費用繳納辦法》還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訴訟費用由誰交納,交納多少,由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作出裁判時予以確定。對一審的裁判,當事人不可單獨就訴訟費用的問題提起上訴。
㈩ 借款人跑了,債權人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又上訴,又敗訴,產生的訴訟費要由借款人承擔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因此,根據法院的判決由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