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公路收費權質押
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公路、橋梁等公用設施收費權利作為質押向我行申請資金融通的信貸形式。以收費權作質押,為有關方面提供一個新的融資選擇。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是一種以權利質押的擔保形式,它有利於解決公路建設資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 條第(4) 項規定處理。」
此處的收益權就是指收費權。其特點:公路收費權質權既非股份質權以及知識產權質權,亦非證券債權質權,而應屬於普通債權質權。
這是因為:(一) 公路收費本質上是一合同行為。根據我國《公路法》第59 條規定,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可以分為兩類:1.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2.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收費公路收費權或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這兩類通常稱為經營性公路,即收費公路。建設收費公路的投資者之所以享有公路收費權,是源於他們的投資;政府之所以批准建設收費公路的投資者收費,也是基於他們的投資。公路收費權實質上就是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權。但是,公路收費權的實現要依賴於公路收費這一行為。
因此,公路收費行為的性質將決定公路收費權的性質。而公路收費是一典型的合同行為,其中,合同的債權人是投資收費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其享有的主要權利是收取使用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合同的債務人是在特定期間使用收費公路的車輛所有人,其主要義務是支付車輛通行費。所以,以普通債權性質的公路收費權作為質押標的在類別上應屬於普通債權質。
(二) 我國擔保法將普通債權的質押概括性地歸於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中,但是對普通債權的質押范圍並未作明確規定。基於普通債權存在的普遍性,司法實踐中無法迴避,司法解釋對此應作出具體規定。但是,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對普通債權質押持謹慎態度。司法實踐中通過法院判例處理的普通債權設定質權的情況,是原則上以不動產的收益權出質的,可以認定有效。例如,公路收費權出質①。可見,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亦將公路收費權質押認定為普通債權質。
② 收費權質押的收費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近現代民法對質押擔保給予了應有的重視,但對於權利質押的抽象概念,各國法律都沒有明確給定。我們大致可從兩個角度對這些相關規定進行闡釋:第一,以不動產上的權利為標的的擔保權,一般稱為抵押權,如傳統民法上的土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第二,以債權、股權等其他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的擔保權,一般被認為是質權。因此,權利質押可定義為:以不動產上的權利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的質權。這里,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對權利質押的標的理解,即什麼樣的權利可以質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7條規定: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出質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作為出質權。通過對擔保法和物權法中可以作為出質權的內容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質押的權利具有以下共性:
第一,權利具有財產屬性。擔保物權的性質決定了其設立的目的在於保證債權的實現,因此,設定擔保物權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設定擔保的物或者權利具有財產權性,並且應為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此才能為債權的實現帶來可能。所謂財產權利是指以實現財產利益的自由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並能以金錢估價的權利。非財產權,諸如人格權、親屬權,既不能以金錢估價,於債權人又無實際用途,自然不能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擔保法》中前兩項權利,都具有明顯的財產權性質;而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既包含人身權又包括財產權,擔保法單指其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例如,轉讓著作權時,轉讓的是其中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能夠給受讓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益,對於著作權包含的人身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權等,其性質決定了它們是不可轉讓而且也不能轉讓的。
第二,權利具有可讓與的屬性。質押權以取得質押權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質押標的物(權利)應當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並能依法予以變現。不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利諸如僱傭權、扶養請求權、養老金請求權、不動產物權、礦業權、水權、其他擔保物權等不能變價,不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利無法實行變價,因而不能成為質押權的標的。擔保法中第(一)項權利,是可以讓與的權利;第(二)項權利股份和股票,限定為依法可以轉讓的,比如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份的轉讓。還須履行一定手續,所以,可以進行質押的股份一定是可以「易主」的;第(三)項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於與人身權利相分離,也是可以讓與的權利。
第三,須為適於設質的權利。這里的意思主要是設質時和質權實現時易於操作。至於何種權利適於設質,須由各國物權法律依據國情而規定。
由於收費權具有行政性和財產性的兩面性,解決了收費權的出質問題。行政權利層面上的收費權,既不具有財產性,因有特定用途,也不具有可讓與性,不能作為質押標的;財產權利層面上的收費權。既具有財產性,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讓與,完全符合可以質押的權利的標准。收費權能夠作為質押標的出質,出質范圍是收費權中的財產權利。所以。在實踐中經營性收費權和事業性收費權可以質押。
③ 收費權質押的收費權質押的法律性質界定
第一,從標的層面分析。權利抵押的標的是可讓與的財產權利。收費權擔保貸款中的收費權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該權更強調自身的經濟價值屬性,即行政屬性是形式體現,而財產權利的屬性才是其本質。顯然,其並不屬於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准物權范疇。它與作為投資收益的股權相比,其顯著區別只是形式層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質上並無大異的投資收益權,屬於可設質的財產權范疇。所以,在這一點上,收費權擔保貸款與權利質押相符合。
第二,從成立要件層面分析。權利抵押成立的設定契約為諾成性契約,無需抵押人將被用於抵押的權利載體交付債權人佔有,即成立抵押權。而權利質押的成立則以移轉被用於質押的權利載體於債權人佔有為要件。這點同樣表明,收費擔保貸款與權利質押並無異義。
第三,從法律規定層面分析。我國《擔保法》對權利質權標的的規定採取了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這在該法第75條有明確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97條明確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因為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資收益權屬於上述不動產收益權范疇,並且相關收費權是投資收益權在經濟價值本質不變前提下的行政法語言形式,所以,收費權屬於《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的彈性規定。這也是收費權擔保貸款的法律依據。
第四,在具體實踐中收費權只要具備下列要件,就允許出質:一是權利應是私法上的財產,財產權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可以用金錢來估價的權利;二是必須是可以讓與並且有長期較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財產權。質權以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權來實現擔保債權,如果出質權利不能轉讓、變現或者沒有長期穩定的資金收入來源,就無法對債權實現提供擔保;三是必須是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④ 怎麼辦理公路收費權質押
公路項目收費權質押的操作模式
下面以工商銀行的公路項目貸款為例,介紹公路項目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 公路項目申請貸款的必要條件
公路項目申請銀行貸款,應具備以下法律文件:
1、政府批文
(1)立項、評估和批准開工的批文;
(2)政府對徵用土地、按比例承擔出資和備用資金的承諾;
(3)收費權及其標準的批文。
2、相關合同
建設承包合同、融資協議、技術咨詢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保險合同、經營承包合同及其相應的擔保合同。
(二) 收費權質押的設立
1、項目法人將收費權批准文件交銀行保管。
2、在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出質人在質權人處或其指定的機構開立唯一的車輛通行費收費專用賬戶。
3、銀行對賬戶的監督,包括支付用途監督、收入歸行率監督、償債專戶余額監督和還本付息監督。
4、質權實現的方式和順序
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時,質權人有權實現質權,其方式和順序如下:
(1)在償債賬戶或收費賬戶扣收;
(2)在基本賬戶以至所有賬戶中扣收;
(3) 以監管的方式實現質權,直接到收費站收取。
(4)質權人可以依法採取協議轉讓、拍賣等方式處分質押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三、公路項目收費權質押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一) 收費權必須已經存在且價值可以確定
1、擔保物已經存在且價值可以確定的原則
擔保法上可用於擔保的是自己所有的已經存在的實物或權利,僅有解釋規定的「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為例外。同時,雖然擔保法僅在抵押擔保中規定,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這一原則也適用於權利質押。
批復亦要求,公路項目收費權質押貸款時,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表明,收費權在設立質押時已經為項目法人享有。
2、該原則對收費權質押的影響及對策
(1) 在項目建設階段或者受讓收費權融資階段不能設立質押
就新建公路項目而言,根據現行制度,只能以建成的公路申請收費,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在建設期間直至獲得批准之前,項目公司尚未正式獲得收費批准文件,那麼建設期間不能採取收費權質押擔保。
就建成項目而言,受讓人在獲得收費權之前需要融資的,只能以其他的方式進行融資擔保,在受讓收費權之後設立質押擔保。而不能在收費權過戶之前以擬受讓的公路項目收費權進行質押。
所以,在建設階段或者受讓收費權融資階段,項目公司或項目實際投資人或投資公司需要以自身或者第三方的資信進行融資擔保。但是,項目公司或者受讓人可以和貸款銀行訂立分階段的擔保合同,在項目建設階段或者收費權過戶之前由投資人提供擔保或者第三方擔保,該擔保合同附加的條件是,僅限於在建設階段或者過戶之前發生提前終止貸款並且償還不能的事項,銀行才能實現擔保。當項目順利進入經營階段,即以收費權進行質押,以此替換之前提供的其他擔保。
由於解釋規定,如果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關於期限的約定應該同樣適用於質押。那麼,如果前一階段的擔保作為一個獨立的擔保,則擔保期限明顯的早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按照解釋的規定,必須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則失去了分階段擔保對於項目公司和投資人的保護。所以,雖然分階段進行擔保,但是前後的擔保方式並不是獨立的,而是作為一個整體,只是在順利進入經營期以後,貸款人同意由收費權質押方式代替前一階段的擔保方式。
(2) 質權實現時的價值才是關鍵
至於擔保債權不能超過質押權利的價值,一般情況下的意義不大,因為擔保物的價值高低取決於擔保權人的主觀判斷,擔保物的價值並非固定不變,依擔保法的規定,在擔保設立以後,擔保物價值如果因為非擔保人原因減少的,擔保債權也只能就該擔保物享有優先權,所以,關鍵在於實現質權時的價值。
(二) 政府信用風險對收費權質押的影響及對策
公路項目貸款主要依靠車輛通行費償還貸款本息,而收費的穩定性取決於政府行政許可的穩定性和政府是否遵守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義務。雖然政府信用應該是值得信賴的,但是從港中旅與福州市政府之間關於福州市政府違反《專營權協議》糾紛一案可以看出,在特許經營中的政府信用風險仍然存在。
一旦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者政府違反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約定,收費權將失去依據或者收到嚴重損害,則僅依賴於收費還貸的公路項目貸款無法收回。雖然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到時候由政府回購,並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由出質人所獲得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但是關鍵的問題是政府是否回購或者有能力回購。一旦因為特許經營協議發生訴訟,是按照約定的仲裁解決還是按照行政訴訟解決,這些根本性問題在港中旅案件中得到集中體現,項目公司如果不能獲得有效救濟,銀行項目貸款自然就沒有著落。
為了規避這種政府信用風險,銀行最好能夠提前參與特許經營協議的談判,在協議中僅約定政府應當回購或者補償還不夠,還要進一步約定不同情形下回購或者補償的范圍和標准,並且要求政府為履行回購義務提供擔保。當然,政府機構本身不能提供擔保,但是其出資的公司可以提供,或者提供商業擔保。另外,擔保合同或者條款中必須明確所擔保權利的價值,則設立擔保時須對將來不同情形下造成的損失進行估算。同時,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回購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優先用於償還貸款。
(三) 公路項目貸款中質權實現的障礙及對策
1、關於質權實現的制度
擔保法規定,收益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是以折價、拍賣或變賣出質權利並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意見稿規定,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2、質權實現存在的法律障礙
擔保法規定了折價受償、拍賣和變賣三種實現方式,則銀行所能夠採取的合法方式也限於此三種。
就折價受償而言,我國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體制,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商業銀行就銀行折價受償的不動產和股權給予了二年的處分期限,因為收費權實際上是一種不動產用益物權,也應該遵守這一規定。所以銀行不能在折價受償後通過實質性經營收費公路來獲償。
就拍賣、變賣以及折價後的處分而言,公路項目的變現能力和價值不高。項目公司無法成功經營的公路項目,在市場上能夠找到買家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能夠成功轉讓,轉讓價款也不能使貸款足夠受償。與房屋按揭相比,因為公路設施本身的價值集中在收費經營過程中而非公路固定資產本身,所以,收費權的交換價值對於債權的保障力度較小。公路項目收費權質押主要是一項防禦性措施,防止債務人在其未來收益上設定其他擔保,對原來債權造成侵害。
3、通過合理的機制規避分業經營的限制
根據收費公路項目的價值特點,銀行出於保障債權的目的,更應該注重對收費公路項目經營過程的監督。銀行監督不是自己經營,並且法律法規越來越要求銀行積極進行貸後監督。就監督的具體實施,銀行可以自己派員監督項目公司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情況和重大資產處置情況以及重大訴訟或者賠償,也可以委託專門的監督服務機構代行銀行的監督職能。意見稿對此有較為有利的規定,根據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這一規定為銀行參與項目公司重大經營事務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意見稿一直不能生效實施。
就質權的實現而言,收費權的交換價值不足以償還貸款,如果公路項目繼續經營更加有利的話,銀行可以選擇通過經營公路項目所得的收費受償,但是又不能與分業經營的原則相背離,其中信託方式是較好的選擇。銀行僅限於在實現公路項目或者類似的項目貸款擔保權時,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將折價受償的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委託給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因為信託關系中,項目資產權屬已經轉移,並且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作為經營或者委託經營的主體,銀行僅按照信託合同獲得收益,不能算作實質性經營收費公路項目。
⑤ 賬戶質押的賬戶質押與收費權質押
二者的區別之處:
(1)在我國法律允許的收費權質押中,質押標的物是收費權這一權利本身,如果債務人違約,質權人可以通過直接取得收費權的方式來實現質押權。而賬戶質押中,質押標的物不是賬戶本身,而是賬戶中的資金,如果債務人違約,賬戶本身由於不具有可轉讓性而不能被質權人取得。而只能通過控制收費賬戶的方式確保質押權的實現。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區別:某些特定種類的收費權質押是受到我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質押方式,在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之後,這種質押關系可以對抗第三人;賬戶質押是銀行在業務實踐中為滿足客戶的需要,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民間質押方式,並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在各銀行間也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慣例,因此,這種質押關系在法律效力上無法對抗第三人,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質押。
二者的共同之處:
(1)收費權質押與賬戶質押雖然都是作為一種貸款擔保方式而被銀行採用,但在貸款操作中,債務人通過收費所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實際上是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而不是第二還款來源。
(2)由於收費權的價值並不表現於權利證書上,而是依賴不動產資產能夠帶來的資金收入,因此,為防範收費流失的風險,貸款銀行往往通過對收費權賬戶的監控來保障收費權質押的實現,這一點與賬屍質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費權質押合同和賬戶質押合同中,貸款銀行往往與出質人約定,出質人應在指定銀行開立賬產歸集該收費權項下的所有資金,指定銀行代質權人進行日常監管,並定期向質權人通報該賬戶內資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對出質人單筆資金支用數額超過規定金額的,應徵得質權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辦理支付手續等。
⑥ 收費權質押的收費權質押的法律風險
隨著金融創新力度的加大,一些新的權利質押方式,諸如電費收費權質押、水費收費權質押等,開始出現在信貸擔保業務中。這類收費權質押因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其效力存在不確定性。
法律法規明示可以質押的公路收費權、農網電費收益權和學生公寓收費權,其共同點是依附特定不動產的收益權,因此有人認為這是我國法律創設並予以保護的准物權。而電費收費權、水費收費權等其他收費權,是一項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也就是請求權。這種權利可否成為權利質押標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財產性,能否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以及能否實現佔有公示等。
有觀點認為,收費權質押標的物是擬制財產,應當屬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其理由是:
首先,收費權質押標的為請求相對人支付相應價款的權利,性質上是財產性權利。
其次,收費權是一項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是合同之債,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轉讓其債權,因而收費權具有可轉讓性。
再次,《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經通知債務人後即對債務人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據此,出質人經通知債務人後,質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權,從而實際佔有或控制該債權。換言之,收費權也具有可以由他人佔有或控制的屬性。此外,質權人還可以通過監控出質人的收費權專用賬戶,或參照《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到公證機構辦理質押登記等方式,取得佔有的公示效力。
商業銀行在實務操作中對《擔保法》及其相關規定應作謹慎理解,對於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未明示可以質押的權利,在實踐中應謹慎採用。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宜接受法律沒有明示的權利出質,除非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可靠,該權利質押僅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貸款債權的補充擔保方式。
《物權法》公布施行後,有專家學者認為,收費權應當屬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可以設定質權。 銀行是高風險的行業,經營風險與經營利潤(回報)如同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彼此不可分離,零風險的經營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不存在。面對經營風險,銀行需要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選擇最佳平衡點,並努力控制經營風險,從而使經營收益最大化。收費權質押雖然在法律上存在瑕疵風險,可能會對貸款擔保產生一定影響。但是,質押擔保僅是銀行控制貸款風險的措施之一,而並非是銀行決策貸款與否的關鍵性因素。若借款人資信良好、信用等級高、第一還款來源充足可靠,收費權質押可以作為補充性擔保措施。銀行在接受收費權質押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防範與控制風險:
(一)出質人與借款人是同一主體且資信良好
第一,出質人與借款人應當是同一主體(客戶),出質人對出質的收費權利具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銀行不應接受以第三人享有的收費權利出質為借款擔保。
第二,借款人資信良好,在商務活動中沒有重大不良信譽記錄,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記錄,信用等級達到規定要求,符合信用貸款放款條件,是貸款銀行的優質客戶。
(二)准確評估收費權的財產價值並合理確定質押率
收費權的財產價值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價格以及收費年限等因素密切相關,其市場價值如何,通常參考評估機構作出的價值評估報告,由商業銀行與出質人雙方共同商定。商業銀行應審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在審查中,尤其要注意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和估價師的執業資格、評估方法與評估價值的客觀合理性。
在收費權質押中,被質押的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或者說是請求權,而並非財產本身,其財產權利的實現受諸多因素影響。因此,為了減少收費權不確定因素對債權實現的影響,收費權的質押率一般不宜過高,以該收費權在貸款期內預期收入可用於還貸的資金和出質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最高不應超過70%。
(三)辦理出質審批和質押登記
出質的收費權利通常屬於政府專營、控制或特許經營的權利,具有不同程度的壟斷性。質押時,商業銀行應要求出質人提供政府有權管理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文,並向銀行交付收費權利證書(如管理部門批准收費的文件等)。收費權質押合同簽訂後,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有關規范性文件已明確質押登記機構的,必須到該指定機構辦理;沒有明確質押登記機構的,參照司法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未來可得收益作為物權擔保的,可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為了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辦理公證登記是必須採取的措施。
應當注意,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因銷售產生的債權、出租產生的債權、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不動產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等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由人民銀行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因此,當信貸徵信機構受理此類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及時前往辦理。
(四)周密擬定質押合同及相關協議
質押貸款相關的合同除應具備《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條款外,還應在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
1.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出質人)在貸款銀行開立收費專用賬戶條款。包括:
(1)收費收入全額歸集存入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流到其他賬戶或者與其他賬戶並戶使用。
(2)收費專用賬戶資金在貸款銀行監督下使用,專款專用,除收費運轉必要的日常開支外,其餘款項應當用於償還貸款。
(3)當收費專用賬戶資金低於一定數額或者單筆開支數額較大的,款項支付應當徵得貸款銀行同意。
(4)收費專用賬戶的存款余額應保持一定的沉澱量作為貸款償還擔保。
2.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貸款銀行行使抵銷權條款。當借款人違約不能或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有權從借款人的收費專用賬戶、基本賬戶或其他賬戶扣收資金用於實現債權。
3.在質押合同中,約定收費權處分條款。當借款人違約不能或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有權向管理部門提出通過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收費權的要求,有權訴請人民法院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收費權,以轉讓收費權所得款項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出質人應當配合做好收費權處分工作。
4.在委託合同(代收費協議)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督促其用戶在貸款銀行開立繳費賬戶條款。
(五)要求出質人開立收費專用賬戶並對其賬戶實施監控
收費權的財產價值實行方式,既可以通過轉讓方式一次性實行,也可以通過行使收費權逐步實行。在正常情況下,收費權的出質人通常以收費收入逐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收費權的財產價值隨著時間流逝逐漸降低直至消失。因此,銀行應督促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收費專用賬戶並及時將收費收入全額歸集於專用賬戶。同時,加強收費專用賬戶的監控,尤其要加強收費收入歸集和大額款項支付的監督。當借款人不按時或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應及時從收費專用賬戶扣收資金用於實現債權。
(六)借款只能用於經批準的建設項目
收費權產生的前提是收費權利主體向收費對象提供了商品或服務。在通常情況下,收費權利主體申請貸款是在其開發建設階段,此時,收費權的出質人尚未具備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能力,收費權還是一種將來不確定的債權。若建設項目不能按期建成或不能建成,收費權就無從談起,質權實現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因此,收費權質押貸款只能用於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而不能用於與收費權無關的其他目的。貸款銀行可以參照封閉式貸款管理規定,對收費權質押貸款實施封閉式管理。
(七)貸款期限屆滿日應在收費權有效期內
銀行應審核收費期限與貸款期限,並使貸款期限屆滿日在收費期限之內。否則,或是縮短貸款期限,或是督促借款人向審批機關申報延長收費期限,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附加擔保。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不應接受收費期限屆滿日早於貸款期限屆滿日的收費權質押。
⑦ 收費權質押貸款是什麼有哪些貸款條件
以下是收費權質押貸款的一些相關知識,大家快來看看吧。
一、定義
企業以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權利為質押標的,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對收費賬戶實行全封閉管理,從宜春農商銀行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二、貸款對象
持有政府發改委、物價等職能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經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可向宜春農商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收費權質押貸款。
三、貸款條件
(一)必須是該收費權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業的收費權具有較強的盈利性,原則上企業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產品或經營市場;
(三)收費權的價值經宜春農商銀行認可的、專門的收費權評估機構確認;
(四)收費權法律手續齊全,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七)能嚴格履行宜春農商銀行收費資金賬戶監管協議,並按約定迴流資金。
(八)宜春農商銀行的其他要求。
四、貸款要素
(一)貸款用途。用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為實現收費權的後續建設項目貸款和承兌業務。
(二)貸款額度及擔保方式。
依據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及擔保條件的擔保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實現收費權的實物資產設備+收費權質押一並抵押,收費權質押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收費權評估價值的30%。
(三)貸款期限。收費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一年,中長期收費權質押貸款不超過五年,且不能超過收費權的有效期限。
(四)貸款利率。按宜春農商行貸款利率管理規定。
五、貸款資料
合法有效的經營證照、機構信用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客戶公章與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負責人簽字樣本、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貸款的決議、財務報表、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資料、貸款擔保資料、擬質押收費權主管部門或相關權益人同意質押文件、收費許可證、收費標准文件等。
六、貸款流程
借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議審批→簽訂合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貸款償還→清戶撤押
⑧ 經營收費權質押和資源經營權
摘要 資金是供養企業經濟活動的血液,所以籌資融資總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要務。內生於市場經濟發展本身的迫切需求,得益於政府基於宏觀經濟管理需要而大力提倡,各類經營收費權質押融資相繼展開,在為企業經營、行業發展籌措寶貴資金方面發揮了重大的積極作用。但由於法律規定本身的概括性以及不周延,對於收費權質押實務中陸續出現的不少糾紛爭議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亟待研討解決。本文即想要從此切入,提出管窺之見,以期求得應對之策、解決之道。
⑨ 收費權怎麼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