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承包的土地一般不可以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不可以進行抵押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也可以依法進行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⑵ 公共設施用地設定貸款抵押,有什麼法律限制性條款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取得土地時沒有支付對價。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⑶ 公益性用地能否抵押貸款
可以的 手續一樣的
⑷ 私營醫院,土地類型是:醫療衛生用地,類型是:出讓。可以作為貸款抵押嗎
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並申請抵押登記。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對此規定,實踐中,對於公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而不是劃撥取得,因此抵押不應當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一般是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執行企業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經營目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因此不屬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調整的對象。
筆者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注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私立的學校也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也都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可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之所以禁止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進行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圍只能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佔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學校、醫院只能利用這些土地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而不能為其他人提供擔保。
⑸ 出讓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能否抵押
【點評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到該市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登記手續,經過核准,該抵押貸款宗地面積為16884平方米,用途為公共設施用地,用地類型為出讓,原出讓價款為1136萬元且已經全額繳付,現抵押貸款金額為760萬元,用地手續齊全。根據現場踏勘,該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築設備和建築設施用地。【分歧觀點】 針對這一特殊用途的地塊,該市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極為謹慎,經過查閱大量有關法律法規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出現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依據《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抵押時應當交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因此,這塊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作者觀點】 筆者認為,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並不發生轉移,它仍為原使用人佔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作擔保。該宗地雖然為公共設施用地,傳統上,公共設施用地多採取劃撥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該宗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而且,土地使用權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企業的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調整對象。其在辦理抵押貸款後,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又因該宗地現為堆放設備用地,即便要實現抵押權,也不會影響國計民生。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為其辦理土地抵押手續。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⑹ 土地劃撥」,為什麼不能抵押銀行貸款
首先要明確,「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不能轉讓。 你當時參加競拍時恐怕沒有仔細閱讀「兩證」的內容,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明的土地性質。 產權證包括兩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性質分為「劃撥」和「轉讓」兩種。「劃撥」土地由國家直接撥給使用者,沒有繳納相關土地費用,「轉讓」土地是指通過公開競拍轉讓,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 恐怕你參加競買出價購買的只是廠房的房屋產權,你當時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所以土地使用權仍舊是「劃撥」性質。不知道當時主持拍賣的是不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可以與當地國資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協商,看看是否可以由你補交廠房所佔用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然後將土地證上的土地性質轉為「出讓」性質。這樣你就可以用廠房抵押貸款了。
⑺ 國家哪個法律規定教育用地不可以抵押貸款
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望採納。
⑻ 公益性項目的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可以抵押嗎
公益性項目用地是政府劃撥用地是屬於國有資產不可以抵押的
⑼ 我校為民辦高校,想把土地抵押貸款,土地使用性質:教育用地;取得方式:出讓。是否可以抵押,有無文件依
可以的,學校的土地一般是劃撥性質的,但是民辦學校的性質有所不同。因為你們土地取得方式是:出讓;是允許做抵押的,但是做抵押貸款必須按照合法的渠道進行,必須是學校合法的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