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如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Ⅱ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如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Ⅲ 貸款可以用煤礦抵押嗎
可以啊,具體的情況要銀行出人上門去分析評估的,看那個煤礦值多少錢,銀行再分析下才能給出結論。具體的問題你最好還是去銀行咨詢吧。。。具體哪個銀行的話,你可以多去幾家銀行,銀行之間有一定的差距。
Ⅳ 哪些財產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哪些財產可以做為抵押
你好,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本條是關於抵押財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4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其佔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於甲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築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築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論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將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生產設備包括:工業企業的各種機床、計算機、化學實驗設備、儀器儀表設備、通訊設備,海港、碼頭、車站的裝卸機械,拖拉機、收割機、脫粒機等農用機械等。原材料指用於製造產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於煉鋼的鐵礦石、用於造紙的紙漿,用於生產傢俱的木料,用於製作麵粉的小麥,用於建設工程的磚、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產完成的產品,比如尚未組裝完成的汽車,尚未縫制紐扣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產品指生產出來的物。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
,儀表、儀器、機床等生產設備,電視機、電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建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實踐中,建設工程往往周期長、資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作為擔保,對於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運輸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各種機動車輛等。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需要。
這項規定表明,以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設備、庫存產成品、工業產權等財產作為總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但是,企業將財產一並抵押時,各項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和價值都應當是明確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Ⅵ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6)煤礦企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Ⅶ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7)煤礦企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