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朋友用虛假購房合同騙取銀行貸款10萬不還,我是擔保人,請問我該怎麼辦
聽你意思就是朋友沒有還款能力了,那麼你就老實的還款吧
不過你說是假合同,這里可以做點文章,起訴你朋友欺詐
『貳』 借款人偽造購銷合同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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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貸款人詐騙貸款,擔保人資料做假,擔保人是刑事責認,還是民事責任
如果擔保人明知貸款人為的是詐騙,而提供擔保,可能會成為共犯,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涉及刑事責任的,也可能因為存在資料作假等,有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可以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肆』 貸款人使用虛假材料辦理的貸款,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你好,貸款人使用虛假個人信息辦理貸款,擔保人跟借款人都屬於咋騙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還款的義務。
『伍』 貸款人和信貸員聯合用虛假合同騙取貸款,擔保人不知情被追還款怎麼辦
你混了兩個概念:(1)保證人和債權人沒約定份額:連帶責任但若有2個保證人,2個保證人與債權人都無約定份額:連帶責任(找他們誰都可以承擔全部)(2)而保證人之間可能約定了份額,保證人A承擔40%B承擔60%,他們之前怎麼約定都沒關系,只要債權人沒同意,就是對債權人連帶責任;但對AB兩個人而言,他們之間的合同對他們有效;A承擔了百分百後,可以找B追償60%;若N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具體份額,就是平攤的,一個人對債權人承擔了全部後,回頭可以找其他保證人追償
『陸』 詐騙貸款中的擔保人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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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在一起貸款案件中,貸款人涉嫌騙取貸款罪,信貸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擔保人還用承擔還款責任嗎
主合同無效的,從合同也無效。本案中擔保人如不是和借款人共同協商騙貸的,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捌』 利用虛假合同騙取貸款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周某以公司名義向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用於購買原材料,並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虛報本公司的財務情況。在騙得小貸公司貸款200萬元後,甲有限公司即將這筆貸款用於歸還本公司的欠款和債務。同年4月至10月,甲公司支付了小貸公司利息30餘萬元,其餘款息至今沒歸還。
【分歧】
對該案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小貸公司貸款200萬元,數額較大,雖然歸還了30餘萬元,仍給小貸公司造成170餘萬元款息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小貸款公司貸款200萬元,在支付30萬余元後不再歸還款息,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同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類罪,均以貸款為對象的犯罪,兩罪的犯罪手段相同。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兩罪的主觀要件不同,雖然主觀上都具有故意,但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其次,結合本案來看,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周某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為不能證明周某在一開始利用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貸款的時候就已經具有不歸還貸款的意思,也不能證明,在一開始甲公司就已經資不抵債或者缺乏償還貸款的能力。本案中,周某4月至10月仍有支付利息,只是後來無錢歸還而已。所以,周某主觀上具有騙取貸款的故意,客觀上利用虛假的購銷合同實施了騙取的行為,給小貸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考慮,本案被告人應定為騙取貸款罪。
綜上,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