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房子做抵押貸款可銀行還要求貸款者尋找一位有固定收入的人做擔保人,而這個擔保人要承擔何義務和責任。
擔保人向銀行擔保你可以按時還款,但在你的收入出現問題,不能按時還款的時候,銀行會找這個擔保人做替補
㈡ 因民間借貸作為擔保人現在被告,是否能追加被告
如果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話,必須將其追加為被告一起來處理了。
㈢ 我是抵押貸款擔保人。現在法院起訴了我自己還有貸款。在執行期間我可以還貸款利息嗎
在被執行期間,你名下的資產和銀行卡應該都被凍結了,你是無法通過正常銀行轉賬歸還貸款利息的。
你可以拿著現金歸還貸款利息,只要能證明是朋友或親戚幫忙代還的,就沒有問題。
㈣ 貸款人預期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也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將受到什麼法律追究
1、權利與義務的均衡
擔保機構帶有明顯政府扶持特徵,決定了擔保費率要保持在較低的水平,因而其擔保收費並不足以彌補擔保風險。擔保業務所連接的銀行和擔保企業均為商業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天性。由於銀行擁有龐大的資產與組織與規模,掌握了稀缺的資金資源,基於趨利避害的動機,往往以格式擔保合同等方式降低義務,擴大獲利空間。具體表現為:
「無須經保證人同意,貸款人、借款人可就追加貸款金額、給予寬限期及債務糾紛和解等達成補充協議。」此條款可能使擔保人對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失去控制。
「保證人無條件地放棄要求受益人通知保證人被保證人違約的權利。」借款人違約有很多原因,在借款合同周密的設計下,借款人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違約,擔保人就得為違約結果承擔擔保責任。如再不需「通知」,則擔保人無法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和擴大。
「未經追索程序,貸款人有權對保證人實施直接扣款。」同意貸款人直接扣款等於要求擔保人放棄應有的抗辯權和抗辯的時機。
「如保證人與任何其他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項下發生違約,也視同本擔保協議項下的違約」、「要求聲明保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拆訟事項,並預期不會出現法律應拆事端」、很難「預期」,很容易構成「違約」、「保證人為第三方進行擔保以及決定如投資、分立、合並、轉讓、出租、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須以貸款人書面同意」。這些條款直接影響或限制擔保人正當權益,給專業擔保業務的開展造成重大障礙。
「擔保人保證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和有效的,否則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要求明顯過於苛刻。
格式擔保合同的不合理條款限制擔保機構的權利,放大賠付責任,增加了擔保風險,擔保機構應力求修改。由於格式擔保合同均由各銀行的總行統一制訂,其基層分行無權變動,依靠個別擔保機構的協商難以完成修改。惟有全國擔保機構共同呼籲,形成行業意見,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協調修訂。
2、利益分享
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既增加了銀行貸款業務量,降低了銀行貸款風險,而且通過擔保機構的扶持,促進了企業發展,從整體上推動經濟增長,改善經濟質量,降低金融風險。分享部分貸款利潤的要求應屬合理。
人民銀行文件要求各專業和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產規定貸款利率可在普通利率基礎上上浮30%,以對抗風險。如有擔保機構擔保,至少其浮動部分的利息應歸於承擔風險的擔保機構;進一步,比照商業零售與批發的關系,可要求有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利率給予折讓,折讓部分可用作對銀行賠付的抵扣。
關鍵是如何實現利益分享。因上述設想涉及國家金融政策制定,其實推動國家明確對擔保機構的行業管理,實施對擔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業務管理,建立擔保機構的良好賠付信用和償付來源。
(三)利用財政支持,靠穩健經營補償風險
為了維持擔保機構長期運作,必須建立適當的風險補償機制,涉及擔保資金的籌集和補充、擔保資金的運作、風險准備金的提取等方面。
由於擔保機構無商業運行價值,擔保資金一般由財政撥付,資金規模取決於政府政策的扶持目標和財力。擔保資金的充足和流動性是決定擔保機構信用的關鍵因素,擔保機構要晝爭取財政的大力支持,對擔保資金的運作必須以穩健、保持充分流動性為原則。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現狀,需嚴格控制或禁止擔保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考慮允許以基金組合方式參與證券投資或向金融機構的拆借。在擔保收費和擔保資金收益中按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 以補償賠付損失。
㈤ 哪些情況下抵押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
1、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2、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㈥ 借貸訴訟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借貸訴訟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有關規定如下:
1、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4、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備註:法院有一個案由,叫保證合同糾紛,就是專門審理這一類案件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未簽字會被追究擔保責任.
在無抵押的情況下都需要擔保的,擔保貸款時,必須擔保人親自到場簽字確認,擔保人已婚的,要由擔保人夫妻雙方同時簽字才可生效.
你所說的代替擔保人簽字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㈧ 急急!貸款人坐牢啦.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該怎麼辦
幫別人擔保貸款,銀行起訴法院來傳票。擔保人無償還能力怎麼辦?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在正規銀行貸款,是不會出現你說的這種情況,現在就來說說。
一、申請貸款
在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是要審核的,審核貸款人資料,首先銀行要進行雙人調查,調查貸款人基本情況,還款能力、抵押物等,綜合測評後,才會形成調查報告,貸與不貸,給出結論。
二、保證貸款
幫別人提供保證貸款,銀行審查是很嚴格的,一般人是無法提供保證的,保證能力是經過調查數據、收集材料進行測算,不是你說願意提供就能提供保證的,只有具備保證能力的人才能提供保證貸款。
三、訴訟
銀行對逾期貸款催收無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在訴訟的同時,會了解貸款人資產情況,一並保全。
四、無資產、無保證能力
題主所說無資產、無償還能力是不存在的,一是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抵押資產不足或變現能力差時,銀行才會要求貸款人提供保證,你既然是保證人,當時肯定有穩定收入,保證人是要提供半年以上銀行流水,銀行根據流水測算保證能力,無保證能力銀行是不會同意你提供保證的,在銀行獲取貸款,不是你簡單的一句話,除非你夥同別人一起造假貸款資料,偽造證據,這樣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屬詐騙銀行貸款。
總之,題主說的這種情況,除非是你們經營企業倒閉,但也不會一無所有,最起碼還有抵押資產,就算像你所說的這樣,你們一無所有,你們的結局一是成為失信人,二是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從民事訴訟程序上講,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出借人對於擔保人的起訴。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程序上
從程序上看,區分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擔保人在犯罪中屬於共犯,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在刑事案件中,擔保人會被追繳或者要求退賠。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涉嫌集資詐騙罪,故在此類案件中,民事程序上不再受理。
如果擔保人並不涉嫌犯罪,則根據前述規定,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此時給予出借人救濟的權利。
二、實體上
從實體上看,在法院受理之後,需要審理實體問題,即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理論上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情形。
如果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理所當然。但是,如果擔保合同無效,則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關於無效的後果規定,其實需要考慮造成合同無效後果的過錯,根據各方過錯分配責任。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擔保過程中存在過錯的,顯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擔保合同存在有效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擔保合同被認定有效與否也取決於借款合同的效力,畢竟擔保合同屬於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此時根據過錯分配責任。
但是,借款合同並不會因為刑事犯罪而必然無效,所以,在此種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就需要單獨審理認定。如果擔保合同有效,則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被認定無效,則同樣基於前面的論述,基於過錯原則區分過錯,分擔責任。
在集資詐騙罪中,集資參與人作為被害人要參與刑事訴訟,但同時,集資詐騙行為從客體上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從對象上講侵害了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刑事判決會做出追繳和責任退賠的判決,實現集資參與人的債權。
從事判決中雖然能夠追繳和責令退賠,但是在實體上並不一定能夠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所以,在存在擔保的情形下,集資參與人可以依據擔保條款或者擔保合同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通過民事訴訟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
至於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追究借款人的責任的問題,其實就是按照本問論述的的基本原理,擔保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借款人的責任,此時,也要以審查合同效力為基礎,區分有效與否確定追究借款人責任的比例。
㈨ 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是否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需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