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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

發布時間:2022-03-15 16:03:28

1. 借款擔保人替人擔保借款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一,借款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借款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二,借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怎麼辦?
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借款人追償,但是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的,只能等對方有償還能力的時候向其索。
三,借貸擔保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券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四、擔保責任的承擔
當擔保人無力償還時,要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來處理:
1、一般保證: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無力償還時,可以將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抵值的范圍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
2、連帶保證: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債務。

2. 銀行貸款如果本人無力償還有擔保人怎麼處理

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有連帶還款責任。
銀行會同時向債務人和擔保人催款,並將債務人和擔保人共同告上法庭。

3. 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擔保人要付什麼責任

你好,貸款違約, 擔保人承擔全額償還貸款本息責任,還款後再跟 借款人慢慢追索吧。

4. 貸款擔保人無力承擔責任法院怎麼辦

應訴。如果沒有房屋或其他財物,法院也只能中止執行,待你們有錢了債權人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5. 貸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怎麼辦,過程是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放貸方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還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貸款人和擔保人貸方都無力償還貸款的,起訴後,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採取限制高消費、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7. 如果借款人擔保人都無力償還債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你說的「債務人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擔保人就要為其承擔還款責任」這種情況屬於一般保證。2、《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3、《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4、如果擔保人僅僅是在擔保人處簽名,屬於約定不明,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就可以認定屬於連帶擔保。5、如果擔保人只是在借條上簽名,沒有註明是擔保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可以認定不是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8. 貸款人無力還款,擔保人需要履行哪些責任

通常貸款人無力還款,那麼需要擔保人償還債務的。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9. 貸款擔保人無力償還有什麼刑事責任

貸款人跟擔保人都會被起訴,法院執行催收,必要的會以詐騙行為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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