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貸業務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請問有什麼法定文件規定嗎
是這條規定不錯,但據我了解委貸業務應該可以不算對外投資(雖然實質上是短期投資),我們公司就是一家國有性質的擔保公司,我們的全部凈資產基本都用於委貸業務。
如果要嚴格規避的話,可以考慮把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關聯企業開展委貸業務(原則上企業法人都可以進行委貸業務)。
❷ 擔保公司 法律法規
擔保公司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擔保法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❸ 擔保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擔保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1、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2、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① 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②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③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❹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
❺ 從擔保公司對接從到企業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年來,企業之間以各種形式相互借貸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因借貸糾紛引起訴訟的案件亦不在少數。一、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金融業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通常,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之間的借貸。(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只按債權處理,無論被投資項目盈或虧,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這種投資關系,本質上是借貸關系。(三)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規范的融資租賃,是由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機構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並付清租金之後,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並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後,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並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實質上也是借貸關系。(四)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有的補償貿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並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為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系雙方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並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在本質上仍是借貸合同。此外,還有以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債券或簽訂購銷合同等形式借貸的。有的在簽訂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債券合同後,賣方從對方取得貨幣,但並不把國庫券、企業債券交給對方,或者根本沒有國庫券和企業債券。但到了合同約定的期限,賣方又以更高的價格把並不存在的國庫券、企業債券從對方「買回」。這里,雙方給付和收回的只有貨幣,並無其他標的物,因此這也是一種借貸。以購銷合同的形式借貸的當事人雙方中,「購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購銷」的貨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購銷」的貨物。由此可見,雙方實施的實際上也是一種借貸行為。二、企業之間借貸關系的法律效力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專營。當前,可以經營借貸業務的,有國家各專業銀行、各地方銀行、交通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準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除此之外,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財政性借貸;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各種科學、教育基金會、各種社會發展基金會、各種福利基金會、教育基金會,可在經批準的基金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開展借貸業務。上述所有金融機構和經批準的非金融機構開展借貸業務時,都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由於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後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其借貸行為屬無效行為。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也可不按無效處理。司法實踐中,不按無效處理的有以下幾種:一是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例如,集團總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借貸,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間的借貸。二是有聯營、協作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例如,一方企業向為其加工生產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業之間的借貸。三是依照合同協議有扶持與被扶持關系的大中型企業對小型企業之間的借貸。上述幾種借貸,應以幫助對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出借資金的一方,也不應向對方收取高於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利息,並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三、企業之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按照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處理。維護金融秩序原則是指對企業之間借貸關系的效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對引起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責任及引起糾紛的責任應當正確區分,對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的損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因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既於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於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佔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後轉借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佔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業以相當於或高於銀行的利率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借款人將借款用於合法經營時的處理。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無償使用資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損失,借款人均應比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向出借人支付佔用資金的補償費。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補償費尚不足以彌補出借人對銀行承擔的利息及罰息,其差額部分可按雙方責任分擔。在一般情況下,出借人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是主要的過錯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謀求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益,則過錯更甚,差額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適當多承擔一些。借款人使用所借資金通過合法經營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應歸借款人。因為資金使用中經營風險由借款人承擔,盈虧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2、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經營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除其非法經營活動應由有關職能機關依法處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並不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的,對出借人的損失,應由借款人相應承擔一部分;出借人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而仍然出借資金的,損失應由出借人自行承擔。3、對出借人其他損失的處理。出借人從私人借款或從其他企業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其前後兩個借貸環節屬違法。其基於前一非法借貸環節因支付利息等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應把該損失轉嫁到後一借貸環節中來,因為其前一環節的利息是依法應當發生的。這同從銀行貸款後又轉借他人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是不同的。因為銀行借貸是合法借貸,其利息依法應當支付。出借人因資金出借他人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引起虧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一般應由出借人自己承擔。因為這種損失是出借人自身過錯引起的,並且企業減少收益,增加虧損的原因很多,並不必然和借貸關系有關。雖然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一)委託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二)信託貸款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三)其他變通方式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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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可以提取准備金嗎
你好,擔保公司委託貸款的時候可以提取准備金,畢竟你貸款的時候擔保公司給你提供擔保的服務,那麼在委託貸款的時候,可以提取貸款的准備金。
❼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7)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文件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❽ 現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能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❾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里說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本來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需要通過銀行放貸的,通過銀行向企業放款是合規的。
❿ 銀行接受擔保公司的委託貸款是否違規
擔保公司
是以一個第三方擔保的或被委託操作貸款的方式介入於銀行和客戶之間。開始貸款之前客戶和擔保公司都會簽一個委託協議。雙方都同意簽字的情況下是沒有違規可言。甚至有時候銀行將資質不好的客戶送給擔保公司讓擔保公司來出擔保函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