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人有房貸(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能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為別人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就是還款能力)如果你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例如你的收入在償還自身公積金貸款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銀行也會同意!
B. 有房貸還能擔保嗎
可以做擔保人,但擔保金額受限了。續貸擔保和擔保金額可以不一樣,擔保續保必須當場簽字,不是本人簽字合同無效。
C. 有房貸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方法有兩種:
1、一種是通過銀行通過銀行只能做提前還款還清此房產的剩餘貸款之後重新到其他銀行再次抵押。
2、一種是通過擔保公司則不需要提前還款但貸款額度一般不能超過所抵押房產的剩餘價值。並非所有房產都可以進行二次抵押房產二次抵押是有著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條件如下: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期房是不行的並且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沒較高經濟價值的房產也無法順利申請房貸。
也就是說房屋要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才能申請二次抵押貸款。
D. 自己本身有房貸的人還能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確定。
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有些地方規定不能做擔保人,有些地方規定可以做擔保人。例如,日照市前些年規定,有貸款沒還清的,不能做擔保人。2014年以後,有貸款的職工也可以為他人擔保一次。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為別人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就是還款能力)。如果擔保人的收入在償還自身公積金貸款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作擔保,在貸款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時,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這樣,貸款沒還清的人做擔保人,銀行是會同意的。
建議:詢問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 有房貸可以做擔保人嗎
自己有房子正在還貸,可以給別人做房貸擔保人。
個人擔保,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
2.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
3.
固定場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4.
個人人行查詢系統徵信
;
5.
公證
。
F. 欠著房貸可以給人擔保貸款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當事人,根據擔保能力來看,如果有經濟償還能力,是可以做擔保人的,退休人員是根據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定的,不是每個銀行都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G. 我自己有貸款還能用身份證為別人擔保貸款嗎
原則上可以,實際上的話,就要看你的資產,如果你是提供資產幫人家做擔保的,資產能大過你和你那朋友總貸款的額度,是沒問題的;
但是,如果你不提供資產幫別人做擔保,銀行一般不接受。
H. 我有房貸能給朋友銀行貸款擔保嗎
可以的,正常擔保不影響貸款的。
擔保人只是提供擔保的一個角色,只有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的情況下才會讓擔保人來承擔償還。只要符合貸款條件的,且信用記錄良好的,是可以辦理個人貸款的。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