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我只有一套住房是貸款的,還欠銀行近20萬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我的房產嗎
如果貸款不還,拖欠時間達到一定的標准或你明確表示不想還了,銀行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的,法院能不能判決執行,還要看你這套房是否唯一生活必需,房屋是否面積大或價值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債務人的現有(指所有)的房屋足夠大的話,銀行可以購置一處較小的(價格也就相對便宜)房屋,只要足夠債務人以及其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條件,通過法院執行庭,強制置換,以換的債務人較大的房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沖抵購置較小房屋的價款,餘款部分可以用來抵償所欠債務。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具有可操作性。
Ⅱ 我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因為其他的債權人申請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如果房子抵押給銀行了,其他的債權人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執行中不能無謂處置,即明知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抵押債權,而強行拍賣。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
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2)一套住房抵押貸款法院能強制執行嗎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Ⅲ 一套房子,抵押貸款,法院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方法是,還清欠款,爭得諒解,贖回住房。
或者不予理會,讓法院拍賣住房抵債。
Ⅳ 2015年銀行抵押貸款還不上只有一套住房能否強制執行
抵押銀行有抵押權,法院可以拍賣或變賣已抵押的房產,以實現銀行的抵押權。
所以,不還銀行貸款,可以強制執行。
Ⅳ 抵押貸款唯一住房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唯一一套住房沒有簽署擁有第二套住房或者有其他居住地的情況下,法律會傾向個人不會強制執行。
法律人性化所在
謝謝
希望能夠幫到你
Ⅵ 房屋已抵押貸款,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6)一套住房抵押貸款法院能強制執行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明確設立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是要按照特別程序處理。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的還可以收取租金。根據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