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銀行抵押貸款擔保免責條款

銀行抵押貸款擔保免責條款

發布時間:2022-02-20 00:43:40

1.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政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 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 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 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 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 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 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 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 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2. 貸款擔保人怎樣免責

只要擔保時提供的資料以及印章、簽字真實的話,一般情況下不是可能免責的。可看一下被擔保的對象是否尚有抵押資產未處置,如果提供擔保時你未簽訂「允許先行處置保證人承諾書」,那可向法院申請先行處置抵押資產,來推遲或減少自己擔保責任的兌現。

3.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銀行抵押貸款擔保免責條款擴展閱讀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 銀行貸款擔保免責問題。

首先,要看您和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您和另一保證人之間對銀行是連帶擔保還是按份擔保。這分別關繫到您作為保證人是否有先訴抗辯權問題(債權人知道執行階段不能履行後,您才負有擔保責任);你與另一保證人對銀行的擔保責任是按份共同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即銀行是否有權讓你承擔全部擔保責任還是在限額以內承擔擔保責任。)不過如果是直接按照銀行的格式條款來簽訂的話,很可能就是連帶共同保證責任,這里找不到切入點。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別是以物保還是人保的形式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物保的話,只在物品拍賣以內范圍內承擔,如果是人保的話,沒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減少責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從「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入手(擔保法解釋第8條)。因為您談到事發以後發現:銀行之前對B已有100萬的債權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給B,那就表明B要「以新貸還舊債」,明知可能第二筆錢無法收回的情況下還放貸給B,涉及到保證人您的利益,屬於銀行與B之間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引起擔保合同無效,您自然免責。
然後,如果法院無法認定主合同無效,再考慮您與銀行之間擔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銀行是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的情節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說明銀行對擔保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擔保人您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2分之1。(擔保法解釋第7條)。即您免除一半責任。

5. 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免去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去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資料來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9/01/content_68752.htm

6. 我哥叫我做他的貸款擔保人,我怕萬一他還不上,我要怎麼和銀行簽訂協議,才能免責

親兄弟明算賬你懂得!現在這個社會很多人為了錢連父母都可以不要更別說兄弟了!不過話說回來在能力范圍下能 幫就幫畢竟是兄弟有一世沒兩世哦!不過如果是我的話我會果斷幫的!如果加個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因為他是我兄弟·是我親兄弟!謝謝!

7. 在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銀行抵押貸款擔保免責條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8.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抵押擔保人因保證的類型不一樣,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2.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9. 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有哪些法律責任,需要注意什麼

成為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哪些手續?1、擔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銀行提供的工資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自己收入的憑證;3、擔保人填寫好的擔保承諾書,表示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履行相應義務;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權屬關系證明書。成為擔保人需要的條件如下: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閱讀全文

與銀行抵押貸款擔保免責條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退伍士兵貸款沒有擔保人 瀏覽:934
貸款利率和樓盤有關系嗎 瀏覽:100
北京公積金貸款多久能過戶 瀏覽:855
貸款企業提供需要的資料 瀏覽:228
浦發銀行用app到了貸款明細資料 瀏覽:749
2018公積金余額能貸款多少錢 瀏覽:981
買父母的房子能用公積金貸款 瀏覽:371
沒有工作可以去那貸款 瀏覽:639
農村信用社貸款信貸員電話 瀏覽:404
山東農村信用社貸款小額貸款利率 瀏覽:113
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會不會查徵信 瀏覽:431
銀行貸款怎麼和房主過戶 瀏覽:840
逾期貸款催收工作報告 瀏覽:886
支持農村信用社的貸款軟體 瀏覽:932
工程合同能做貸款抵押嗎 瀏覽:728
農行小額貸款無擔保 瀏覽:817
已經按揭房子還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嗎 瀏覽:20
被告要求解封房子貸款還錢 瀏覽:782
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情況匯報 瀏覽:763
開封異地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怎麼處理 瀏覽: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