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資產租賃期限是多少年
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長期租賃不超過20年。
條例及法律規范如下:
1、《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
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1)抵押貸款國有租賃土地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貳』 土地租賃最長期限是多少年,請懂法律的給解釋下,
土地的最長租賃期限為20年。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叄』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使用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最高是二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雙方基本信息、租賃房屋情況、租金、租賃期限、履行期限及方式等內容。且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肆』 國有土地租賃最新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租賃的規定是: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相關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則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伍』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有規定抵押期限只有一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
『陸』 租賃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般是多長
農村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柒』 用土地抵押貸款的最高年限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不小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應該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並與建築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土地抵押貸款申請條件:
1.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連同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同抵押(適用於房地產公司),需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農民),但需交清土地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先進行地價評估;
無論是劃撥租賃方式,還是出讓方式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都要先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最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
抵押人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規定確定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金額。
望採納!!!
『捌』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的是多長 法律有何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於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後的租金數額。本人認為,過短的租賃期限,將影響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的投入,影響建築投資的回收以及建築安全壽命的保障,不利於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關於租金標準的確定,可以通過市場租金評估等體系,建立科學的租金調整機制。其實,從本質上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實為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一種方式,其只不過是將數十年的承租權一次性買斷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不應受20年的限制,而應參照出讓期限的有關規定。
再看我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定:「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可見,我國政策規定是將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於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定僅限於部門規章,並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不得不注意,上述《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僅規定了一級土地市場國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對於以出讓、劃撥、土地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將土地使用權再行出租的期限,雖然沒有規定,但應可參照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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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租賃國有土地的房產可以用作抵押貸款不
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租賃的,
當地土地及房管部門均認可抵押行為,且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允許抵押,
貸款時間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到期日;
經營性房產(如銷售出租)的企業,不允許抵押。
郵儲銀行可以操作,可以去當地郵儲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