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林可以貸款嗎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實際案例:「我用山林貸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錢
小山村沒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卻迎來了高大上的金融機構。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擠在村會議室里召開了一次會議,參會的人除了村民代表,還有萬向信託、龍泉市林業局、住龍鎮政府和龍泉信用聯社的有關負責人。
那次會上,水塔村的村民們與萬向信託就公益林信託計劃,達成了共識。這意味著,水塔村的村民們每年領取一次的補償金,變成了收益權證。根據測算,在信託期限內,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萬元信託資產。合同顯示,本次信託期限為40年。
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一方面,抱守著公益林無法開採的山民們,不但可以繼續享受每年發放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還能把收益權憑證用來抵押貸款,未來還可能用於交易變現。
另一方面,按照相關政策,國家對生態公益林的補償金會逐步提高,信託機構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手中有收益權憑證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氣。今年,龍泉市農村信用聯社專門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萬元的貸款額度。
村民拿著收益權憑證去龍泉市農信聯社住龍信用社,半小時以內就能拿到貸款。「10萬元以下的貸款,我們直接就能審批發放。」住龍信用社主任金小紅說,「而且利息要比銀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1)現行公益林抵押貸款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林權抵押貸款林業面積:
要經林業資產評估師評估後才知道,因為這與林地面積、立地條件、地理位置、林區路況、林地的肥力、地被物價值、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社會人口等因素有關,同時要看各個地方的政策,抵押貸款能否辦理,能貸多少,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門協商。
林權抵押貸款程序:
林權抵押需要做的基礎工作,包括森林資源資產調查、林權資產評估、權益審核、購買森林保險。資產評估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其抵押貸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權證》原件
2.借款人提交書面抵押申請(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林權情況、貸款額、金融資信證明等)
3.借款人是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4.鄉鎮林業站在書面抵押申請上簽署初審意見
5.縣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現場評估,製作評估報告
6.提供金融部門的貸款協議
7.金融部門提供單位注冊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繳費,辦理他項權證
具體以各市縣出台的相關通知為准。
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倍。(參照相關信息,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
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過森林資源調查和價格咨詢等方式進行評估。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2. 國家林業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葯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權發證只是基礎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達到林農增收,森林數量增加,森林質量提升,森林生態功能增強,林區和諧目標,關鍵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當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點。
一、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具體說就是對非林業用地林木採伐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採伐;對商品林採伐,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核定的年採伐限額,對森林什麼時候採伐,採伐多少數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採伐類型簡化為主伐、撫育採伐和其他採伐,公益林採伐類型簡化為撫育採伐、更新採伐和其他採伐,將低產(低效)林改造、災害性採伐及徵佔林地等非常規性採伐分別納入其他採伐;簡化採伐管理環節,採伐由縣級林業部門審核、審批,允許經營期內採伐指標結轉,徹底改變「申請指標難、採伐批復難」的現狀;改變森林採伐管理方式,將以往「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後驗收」調整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後自主管理」;七是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二、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建立林權流轉市場和林權流轉登記、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促進和規范集體林權有序流轉。在不改變林地性質用途、不損害林農利益的前提下,林農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對擁有的林權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擔保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三、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國家新的公益林補償標准規定從2010年起,國家對公益林補償由過去的每年每畝5元提高為10元。國家對農民和其他社會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進行補貼,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從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徵收最高不超過林產品銷售收的10%(原來20%),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不徵收,並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全額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四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五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3.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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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2日下午14時,2008北京國際新聞中心舉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介紹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分5個部分、21條,我們稱之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1條」。這個《意見》,認真總結了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深刻闡述了這項改革的重大意義,明確提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並對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這項改革最核心的內容是明晰產權,就是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意見》要求,明晰產權要維護「兩性」。一是維護家庭承包經營的長期性,承包期為70年,期滿後還可以繼續承包。二是維護承包經營的物權性。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權,即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農民對林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的權利。這就讓農民吃下了「定心丸」,真正做到「山定權、人定心、樹定根」。
《意見》特別強調了五項基本原則,即「五個堅持、五個確保」:一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得保護;三是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四是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五是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意見》還明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加強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公益林補償制度、林權抵押貸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加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4. 公益林補助政策
摘要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2013年,中央財政共下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149億元,主要用於對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於2004年正式建立。近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投入,逐步提高了補償標准。
5. 2020年房子抵押貸款新政策
2020年房子抵押貸款新政策:1.房產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2.房產所在位置優越,例如處在市中心、優質學校的學區、大型購物中心周邊等。3.樓齡沒有超過限制,一般的一手房抵押貸款樓齡不能超過30年、二手抵押樓齡不能超過25年。4.房產的面積大小合適,最小面積不能小於五十平方以下,最好的面積大小是九十到一百三平米左右,且產權無紛爭。
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6. 雲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佔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佔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雲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於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於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並經登記過戶後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採伐時須事先徵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於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准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准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後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後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後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台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採用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採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於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餘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採取銀行評估和委託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託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後。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採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採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銀監局、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7. 最新公益林流轉政策
最新公益林流轉政策如下:
公益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目的是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是我農林生態群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利用途徑。一,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採集、生態旅遊、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二,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三、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採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採伐、撫育和改造活動。四,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