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一個親戚要我媽做貸款擔保人!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會在銀行貸款合同書裡面寫的清楚的,根據你貸款種類,貸款金額,貸款時間等不同而不同,總之就是承擔一部分風險,比如別人貸一萬,合同說你要擔保承擔20%,那麼如果那人不換貸款,那貸款的20%的本金及利率由你來承擔。
Ⅱ 我一個親戚去銀行貸款,要我做擔保.這樣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作為銀行或金融公司借款人的擔保者--通常不了解會受連累的嚴重後果。一心想幫忙親友或同事借貸的人最終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價:一旦借款人違約,擔保人就得替他還債。當你在借貸合約中簽名充當擔保人就表示你同意為借款人攤還對金融機構的任何欠款。
充當擔保人需面對風險: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做牢一般不會,但是法院可以宣布擔保人破產!銀行可以通過申請法庭執行的方式,變賣擔保人財產來抵債!!
Ⅲ 一個擔保人可以給幾個人做貸款擔保
不是給幾個人擔保的問題
關鍵得看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
比如擔保人的授信額度為10萬元,那麼他就可以擔保總共10萬的貸款,可以給一個人擔保10萬,可以給兩個人分別擔保5萬,可以給5個人分別擔保2萬,只要擔保總額不超過10萬即可。
當然你為人擔保了貸款,你的授信余額就減少了,比如你自己貸了5萬的款,你就只能為別人擔保5萬元了
Ⅳ 幫別人擔保珠江一家親貸款會對自己有影響嗎
你幫助親戚貸款擔保,如果親戚還貸沒有問題,那對你是沒有影響,但是如果,親戚還貸有問題,那你就要跟在後面承擔相應的相關責任,所以說擔保對你是可能存在比較大的影響。
Ⅳ 直系親屬可以做擔保人嗎
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做擔保人很簡單,只要債權人認可你能做擔保人就行了,你只需要在相關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就行。一般情況下列人員作為擔保人較容易被認可:公家公務員,大中型國企在職人員,有資金實力的個人等。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5)一家親貸款擔保人擴展閱讀: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Ⅵ 貸款擔保人必須是親屬關系嗎
1、貸款擔保人不僅限於親屬關系的。可以找親屬來做擔保人的,比如父母、兄妹、親朋好友等等。
2、如果親屬不願意給你擔保,也可以找好朋友或者同事幫忙做擔保,實在不行還能找專門的擔保公司。
3、但是,夫妻之間是不可以互相作為保證人的,並且不能同時給同一個人做擔保。
Ⅶ 兩個人可以為貸款擔保人嗎
倆個人可以互為擔保人。但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兩人不可以互為擔保人。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合同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進行約定,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情形下,無法達成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