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遺失了,而且合同到期了,該怎樣與銀行解除合同
和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遺失了,而且合同到期了,你可以拿著身份證去銀行解除就行。
⑵ 房屋貸款辦不下來,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隨著房屋貸款政策的不斷變化,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全款購買房屋,對購房以及房貸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簽了購房合同又審批不了房屋貸款,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合法解除已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王燕律師認為,買家辦理不了房貸手續,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的。但前提是,買家在購買房屋時要有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購房合同條款中,一定要將辦理不了房貸手續作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由列為合同的條款,這樣,就不用擔心後期政策的變化貸款不成還得支付巨額房款,或承擔違約責任。
以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就以其所辦結的案件作為案例提供給大家,參考學習。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與被告楊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2010年4 月14 日,我與被告就位於海淀區××××號的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雙方與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 居間服務合同》 ,我與經紀公司簽訂了《 按揭貸款服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明確約定,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後,我依約積極履行義務,2010 年4 月14 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 萬元,2010 年4 月16 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 萬元。我為了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在銀行貸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審批手續。但是根據2010 年4 月17 日國務院新公布的文件,由於我的工作單位及社保交納地點都是在××省×市,不能提供北京本地的納稅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此外我目前的個人徵信狀況也不符合銀行的批貸要求,因此我在萬般努力下仍未獲得銀行貸款批准。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我也積極申請,但由於我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在×市交納,北京目前尚未與×市合作辦理異地互貸,因此我無法貸得公積金貸款。我的資金有限,在無法獲得貸款時,無法繼續履行與被告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雙方買賣合同約定,我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終止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該終止,被告應向我退還定金和房款。經多次協商無果,現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還購房定金和房價款共計25 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楊某某辯稱,我確實和原告在2010 年4 月14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並未在合同中約定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應該按照一般的現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我可以隨時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原告應該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訴狀中引用的條款並未約定貸款銀行,因此應視為無約定。雙方於2010 年4 月16 日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了原告無法辦理貸款時的處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履行,而不應該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為貸款問題,而是因為房價。另外我已經將戶口遷出訴爭房屋,如果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將會給我造成損失。原告申辦貸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記錄,在此情況下還將貸款寫入合同條款,應該是惡意的欺詐行為,由此造成的後果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綜上,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0 年4 月14 日,楊某某(出賣人)與王某某(買受人)簽訂《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經紀成交版), 約定王某某購買楊某某位於×××× 號房屋,成交價格為154 萬元;買受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5 萬元。合同第四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中約定:「買受人採取下列第1 種方式付款,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五。1 、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為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 」該條款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寫明:「買受人向【 銀行】 【 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抵押貸款… … 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按照第3 種方式解決:… … (3 )本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但該條款並未寫明辦理貸款的銀行及擬貸款金額;且雙方並未簽訂附件五。同日,楊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買受方、乙方)及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其中第三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作以下修訂:甲、乙雙方均認可《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第三款關於貸款的約定是根據乙方要求初步擬訂的貸款銀行及額度,根據乙方簽署合同後提供的貸款相關資料及己身資質,具體批貸銀行及額度以實際情況為准,甲乙雙方均不可以擬貸款條款向其他方主張權利。」
2010 年4 月16 日,楊某某(甲方,.出賣方)、王某某(乙方,買受方)與×公司(丙方,見證方)簽訂《 補充協議》 ,寫明:「基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簽訂的《 居間合同》 ,現經雙方協商並交由丙方見證,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產一事達成補充協議:… …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甲方自本協議簽署後60 天內將上述房屋內的戶口遷出… … 第三條:乙方於本協議簽署當日支付給甲方上述房產購房定金5 萬元,首期房款20 萬元由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後3 日內支付給甲方,剩餘首付款49 萬元在本協議簽署後10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 … 第六條:另如乙方因貸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 折,則乙方經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換其親屬購買此房並辦理貸款手續… … 本協議為《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 居間合同》 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如本協議中相關條款和《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 居間合同》 相抵觸,以本協議為准。2010年4 月14 日、2010 年4 月16 日,王某某分別向楊某某支付了定金5 萬元、首付款20 萬元。庭審中,王某某提交了×銀行北京分行以及中國×銀行北京西區支行出具的其個人信用報告,上述兩份報告中的貸款明細信息均顯示王某某曾於2003 年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累計逾期還款次數為15 次,該筆貸款已於2007 年結清。同時,王某某提交了×銀行北京月壇支行及中國×銀行北京市西城區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因不符合上述兩家銀行的信貸規定,未能獲得貸款。經本院向上述兩家銀行核實,×銀行北京月壇支行工作人員答復因王某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次數為15 次,不符合該行的信貸規定,因此未批准其貸款申請;中國×銀行北京市西城區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員答復因認為貸款可能收不回來,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貸款申請。王某某同時提交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茲有王某某,身份證號(略),工作單位×局,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擬購買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號的房產,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於×市目前尚未和北京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互貸,故我中心對王某某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不予批准。特此證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與×公司工作人員范×、畢×的通話錄音,以證明其多次找×公司處理貸款事宜,被告知因國家政策及其徵信狀況,其目前無法在銀行獲得貸款。楊某某對上述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對王某某的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
2010年4 月28 日,王某某委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向楊某某寄出《律師函》 ,通知其(《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已終止並要求與其協商處理購房定金和房價款的結算問題。2010 年5 月1 日,楊某某收到此函件。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補充協議》 、《 居間服務合同》、個人信用報告、證明、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某、楊某某與×公司簽訂的《 居間服務合同》 、《 補充協議》 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 】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它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根據《居間服務合同》 及《 補充協議》 的記載,雙方對王某某購買房屋採取貸款方式進行了約定,且未對無法貸款的後果另外予以約定,故該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一節,即文本中寫明因買受人原因未獲得貸款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對無法貸款後果的約定。現因王某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 次,且其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在×省×市,故其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得到批准,其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自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某時合同解除。《補充協議》 首部雖寫到×公司作為見證方,但協議中有關於×公司權利義務的規定,故該協議實際是楊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 居間服務合同》的補充約定,其中王某某與楊某某就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作為(《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亦一並解除。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雙方在《補充協議》 中關於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已經於2010 年5 月1 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王某某要求楊某某返還已付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某所述合同應視為沒有關於貸款的約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記錄而將貸款寫入合同系惡意欺詐等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楊某某與王某某於二0 一0 年四月十四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二人在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關於房屋買賣的約定已於二0 一0 年五月一日解除。
二、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返還王某某已付定金及房款共計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一審判決後,楊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繼續代理王某某進行了二審答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行為受法律保護。王某某與楊某某自願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某、楊某某與×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自願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依據本案的事實情況,王某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次,同時其住房共計金繳納地區在×省×市,其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獲得批准。根據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王某某未能獲得貸款,故本案應當根據《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上述約定進行處理,即本案已經符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當自解除通知到到楊某某時解除。王某某主張楊某某返還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成立,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某提出王某某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楊某某、王某某與×公司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應屬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⑶ 房屋抵押貸款簽了合同還沒放款 可不可以取消貸款
房屋抵押貸款簽了,合同還沒有放款,可不可以取消貸款?我認為房屋抵押貸款已經簽了合同。應該是不可以取消貸款了。如果取消的話,也要付違約金的。
⑷ 怎樣才能解除貸款合同
魏國鵬律師解答:不用客氣。你問的實際上是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麼還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一、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麼辦一些消費者在通過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之後,有時會產生如此困惑:按揭貸款購房是否可以退房?回答是:按揭貸款所購房屋是可以退的,也就是按揭貸款的購房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出現了上述情形,如交房嚴重逾期或質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解約條件,購房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麼辦?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房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於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並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說,買家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因此,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合同並不因此解除,購房者還是必須要履行按揭貸款合同的。也就是說,購房者還要必須向銀行還貸款。二、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麼還如上所述,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購房者還是必須要償還貸款的。那麼,解除購房合同以後,按揭貸款應當怎麼償還?由於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後,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餘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買家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買家拿到這筆錢後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買家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買家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絕不會吃虧。那麼,實踐中,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麼還呢?實際上,只能由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於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於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52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貸款合同終止後,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對「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麼辦」以及「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麼還」所作的解答。購房者必須要記住的是,購房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屬於兩份不同的合同,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合同還是有效的,當事人必須要償還按揭貸款。至於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的具體怎麼還,實踐中,一般都是由開發商直接還給銀行。
⑸ 二手房存在抵押貸款,房主未履行告知義務,能否據此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雖然房主將有抵押貸款的房子出售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但事後承認抵押貸款,並還清貸款,屬於「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義務符合約定,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由於《合同法》並未規定這種情況未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要要解除此合同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⑹ 中介汽車抵押貸款簽了合同還沒放款可以取消嗎
貸款時還沒有放款下來,可以取消貸款。
貸款簽合同了,但是又不貸了,視為提前還款,按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
① 該次違約記錄入個人徵信記錄;
② 貸款初期產生費用不退不補;
③ 需告知銀行方面,不要該筆貸款的理由;
④ 同銀行簽訂提前還款合同;
⑤ 繳納一定的違約金;
⑥ 對以後貸款申請有一定影響。
貸款批下來了,不想用這筆錢了,還沒簽合同能取消,視為自動放棄貸款。
① 不需承擔違約金;
② 前期辦理手續費用不退不補;
③ 影響以後再次申請該行貸款;
④ 建議提前告知銀行,說明不需使用貸款的原因。
⑺ 簽了貸款合同沒放款可以取消嗎
可以取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抵押貸款拖延可否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⑻ 辦不出貸款,能否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⑼ 夫妻共同貸款用房子抵押期間夫妻關系不好女方怎麼做可以解除貸款合同
既然是夫妻共同貸款用房子作為抵押,那麼即使夫妻關系不好,女方也不會單方面解除貸款合同,你們只能按照貸款合同按時還款,不要出現逾期的情況。
⑽ 二手房買賣房產證下來了等著抵押貸款,房東嫌太慢要解除合同
只要在合理時間內交款,房東無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