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抵押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借款人用房屋進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為抵押物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所以不保證人為債務作保證的。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一,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1)房產抵押貸款還用擔保人嗎擴展閱讀
抵押擔保申請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7,一般銀行為了規避房貸風險,需要借款人提供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擔保證明。
⑵ 房產抵押貸款是否需要擔保人
法律分析:借款人用房屋進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為抵押物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所以一般不要保證人為債務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請問:用房子做抵押貸款還需要擔保人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抵押物畢竟是是第二還款來源,變現較難,如果銀行認為你的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有問題,是有可能讓你增加擔保人的。
⑷ 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為什麼還需要一個擔保人
房產抵押一般是不需要擔保人的,因為抵押的房子就是最好的擔保物,貸款人只要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加上良好的徵信就可以了。如果需要擔保人,通常是兩個原因:
1,貸款徵信或是收入較差,銀行可能會要求貸款人找一個擔保人。
2,房屋抵押的金額打折後不能覆蓋貸款金額也需要要擔保。舉例:貸款100萬,房屋值200萬,銀行按6折算,可以貸給你120萬,這樣就不需要擔保人。如果房屋價值不能覆蓋貸款金額,就需要擔保。舉例:貸款100萬,房屋價值100萬,銀行要打折算,只能貸給你60萬,還差40萬的缺口,這時候就需要擔保人。
⑸ 銀行抵押貸款後為什麼還需要擔保人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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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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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房屋抵押貸款要擔保人嗎
房產抵押貸款可以不需要擔保人。擔保人只是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已經有了房產抵押作為擔保的,且房產的價值是高於或者等於貸款的價值的,此時一般不會再要求提供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⑺ 房屋抵押貸款一定要有擔保人才可以嗎
法律分析:要分情況了。1.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不需要擔保人,個人的房產是最好的擔保物。但是需要個人的收入證明和收入流水。2.個人貸款會和銀行簽訂一個貸款合同,是房主和銀行簽訂的合同。具體的可以去當地銀行咨詢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⑻ 房產抵押貸款能否要擔保人
法律分析:借款人用房屋進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為抵押物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所以一般是不保證人為債務作保證的,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