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回購協議是擔保業務還是承諾業務
回購協議是擔保業務還是承諾業務,這個要看協議是怎麼定的,一般算是承諾業務,也不排除部分回購協議裡面安排有擔保條款。
② 房屋回購擔保是什麼
我認為,這種所謂的「回購擔保」至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先從擔保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僅規定了五種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並沒有所謂的「回購」,所以,從根本上講,「回購擔保」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我們勉強可以將這種「回購擔保」理解為發展商的保證,即便如此,也是與法有悖的。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即購房小業主)必須以所購自住用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且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證,也只是在小業主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時才需要。但是,銀行按揭貸款,大都是按照房屋價值的70%貸出,並要求小業主把房屋價值全部用於貸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抵押物價值不夠的可能。
有些銀行為保險起見,要求再多些保證,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這種保證必須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並不是什麼「回購擔保」,所以這種「回購擔保」是與法有悖的。
事實上,「回購擔保」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按揭貸款過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擔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價值往往超過貸款額。也就是說,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為零。那麼,要發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證還有什麼用處呢?
更何況,發展商提供的是「回購擔保」而非「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更沒有意義了。因為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承諾,承諾在某些條件下,從銀行那裡購回物業單元。從法律角度講,這實際上是指,當小業主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變賣、拍賣抵押物並從中受償,而此時發展商願意購買抵押物。這種承諾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展商雖然如此承諾,但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發展商必須這樣做。
所以,如果小業主真的出現無力還款情形,則銀行可以向法院起訴小業主,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尚有其他保證人(包括發展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銀行可以同時起訴保證人,但卻根本不能同時起訴提供所謂「回購擔保」的發展商,更不能要求發展商代為償還小業主無力歸還的債務。
並且,這種「回購擔保」的法律關系是比較模糊的。發展商賣房,是賣給小業主而非銀行的。雖然銀行提供了大量的按揭貸款,但是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發展商和小業主,銀行不是房屋買賣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便發展商要回購房屋的話,也只能向小業主回購,而不能向銀行回購。
在特殊情形下,銀行可能要求發展商提供某一成數(例如樓價10%)的擔保,但絕對不是回購擔保。
綜上所述,我認為所謂「回購擔保」是一種在我國房地產業法律不健全時出現的特殊情形,實踐中對於發展商來說,還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利的地方。如果貸款貸款銀行堅持,那麼在協議中寫上也沒有太大關系。但是對於銀行而言,「回購擔保」 應該說毫無意義及保障
③ 中瑞財富回購擔保和保證擔保區別
中瑞財富回購擔保和保證擔保區別如下:
一、回購擔保」是一種在我國房地產業法律不健全時出現的特殊情形,實踐中對於發展商來說,還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利的地方。如果貸款貸款銀行堅持,那麼在協議中寫上也沒有太大關系。但是對於銀行而言,「回購擔保」 應該說毫無意義及保障。
二、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辦理保證人擔保的,借款人須有三人以上保證人作為還貸保證。關於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並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
④ 保證擔保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09年張某因需資金周轉,向某信用社申請貸款。2009年9月29日,張某、李某與某信用社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張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為9‰,李某以自己擁有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李某同時出具了抵押擔保承諾書。在簽訂該抵押擔保合同時,王某也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
借款到期後,張某未歸還此筆借款本息,經某信用社催促,張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之後三人仍未還款。某信用社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
該保證擔保承諾書是王某在李某與某信用社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出具的,並且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符合保證合同的書面性、要式性、從屬性特徵。我國《擔保法解釋》第22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本案中某信用社與張某、李某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請書中就約定了王某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在該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時王某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並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依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約定,該承諾書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於正式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到期後,某信用社向張某催款時,王某又自願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這一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⑤ 擔保、承兌 、承諾回購什麼意思
1、擔保,作為第三方作為擔保角色,常見的互保、聯保等;
2、承兌,即承諾兌付,常見的為商業承兌匯票的開出企業方,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方;
3、回購,到期回購,一般用於資產質押,到期履行回購義務
⑥ 貸款代償承諾函與擔保合同的區別
拋磚引玉地點撥下:在是否確定承擔責任方面不同;前者承諾人替代借款人承擔清償責任,後者擔保人只有在被擔保人不承擔義務的時候才承擔擔保責任。
兩者生效的時間也不同,前者遵循合同規則,後者遵循擔保時限。主從關系也不同........
⑦ 擔保回購是什麼意思
擔保回購是指銀行向購買方提供信用支持,幫助購買方購入供應方的產品;同時供應方向銀行承諾在購買方不能及時償還銀行債務時,由供應方從購買方處購回產品,並將款項歸還銀行用以償還購買方銀行債務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⑧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抵押還是質押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質押,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同時,與金融資產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買方也承諾日後將買人的證券售回給賣方。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6-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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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同意並擔保此筆貸款回購和同意並擔保回購此筆貸款是一個意思嗎
是一個意思呀,但是沒有任何意義呀,如果沒有錢的話,那麼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