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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抵押貸款風險

發布時間:2022-01-18 19:11:06

A. 民法對訴訟房產分割中惡意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規定的

抵押合同是一種為了擔保主合同有效而簽訂的從屬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
主合同無效,從屬合同亦無效。《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具體分析如下:
一、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農行阿拉山口支行與新誠基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並未告知新誠基公司關於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沒有證據證明新誠基公司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天任公司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這無疑會影響新誠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新誠基公司應免於承擔擔保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法如此判決是參照了保證合同中「貸新換舊」中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書 (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二、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銀行與邱某及杜某於1996年12月29日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邱某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層樓房提供擔保。該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從抵押合同的履行情況看,杜某和某銀行共同到海口市房產局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某銀行還領取了該房屋他項權證。可見,杜某為該筆貸款設置的房屋抵押成立。但從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某銀行出於自身經營風險考慮,並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需對該筆貸款縮減10萬元,並未按照上述約定向邱某發放貸款50萬元,而是通過與邱某於1996年12月31日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終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據此,與之相對應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故1996年12月29日簽訂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不能作為杜某承擔邱某40萬元貸款擔保責任的依據。
案件來源:杜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文昌市支行、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2)瓊民提字第2號。
三、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裁判要旨: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2期(總第158期)] 。
四、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5號「某資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五、抵押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東氣財務公司與東氣半導體公司惡意抵押損害農行綿竹支行實現債權的客觀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設立抵押行為的效力終將被否定。故本院二審以認定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的方式,支持農行綿竹支行要求平等保護其債權的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250號。
六、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登記的,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抵押權實行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與抵押人就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該房屋抵押無效;此時,債權人與抵押人若對房屋抵押無效均存在過錯,抵押人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
齊精智律師提示《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三、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廠房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依據法釋〔2002〕14號《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辦理。 國有企業以建築物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經七路支行與濟南長城大廈有限公司、山東聯合大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七、監護人以與被監護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法定監護人雖然有權代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但該代理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設定抵押,增加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因被監護人成年後對該抵押行為不予追認,故應認定監護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案件來源:《朱某1、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號】
八、判決生效後將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無效、抵押解除。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還清所有房款後協助其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買受人已經將涉案房屋房屋全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故出賣人在判決生效後且買受人將全部房貸本息還清後,就涉案房屋已經沒有處分權。出賣人與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事項屬於無權處分,事後又未獲得買受人的追認,該抵押合同應當無效。
案件來源:趙某與楊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二審)。
九、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鄒紅松、龔星星、羅曉春、孟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17號]。
十、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認。對於因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而認定無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對外公開,各方當事人都應當了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故應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於抵押合同的無效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B. 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租金收入也可能難以獲得。其次,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銀行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

C.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3)冷庫抵押貸款風險擴展閱讀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D. 為什麼在辦理抵押貸款時,貸款風險越大,抵押率越低

貸款風險越大,抵押率越低主要依據如下:
1.抵押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選擇抵押物適用性要強,由適用性判斷其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抵押率應適當降低。
2.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實體性貶值,即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
2)功能性貶值,即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貶值。3)經濟性貶值或增值,即由於外部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或增值。
銀行應根據抵押物的評估現值,分析其變現能力,充分考慮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科學地確定抵押率。

E.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作抵押貸款的風險就是你還不上錢的話,銀行會把你的抵押物進行拍賣,倒是吃
虧的是你,銀行沒什麼損失,也就麻煩一點去拍賣而矣!

F. 房產抵押的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如何規避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

G. 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用房子抵押貸款是目前常見的貸款方式,房產作為不動產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其用作抵押也不會影響房產的使用價值。但任何經濟行為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作為房子的所有人,抵押貸款最大的風險在於不能按時還款所造成的銀行收房的風險。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必然會採取執行擔保物來實現債權,而作為債務人來講,這時可能面臨自己及家人無家可歸的風險。因此,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用房產抵押貸款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一些民間的貸款公司雖然放款比較快,但是利息相對較高,而且在催討債務時手段相對粗暴,程序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要合理評估貸款用途及資金風險,尤其是用唯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如果資金用途風險很大,很容易出現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這樣會產生較高的逾期費用;最後,抵押房產進行拍賣時,其價格相對較低,會產生資產縮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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