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妻子婚前給人擔保的貸款,被起訴,法院會執行我們的婚後共同財產嗎
婚前債務,另一方不負連帶責任,但並不能簡單的就此認為不能執行婚後共同財產。
因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你結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包含的你的部分,執行時一經確定,將被查封並予以執行。
Ⅱ 民間借貸妻子可以為丈夫擔保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另外丈夫貸款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而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妻子為別人擔保被起訴丈夫能貸款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作為保證人限制:
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Ⅲ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Ⅳ 婚內男方在妻子不知情下給別人擔保貸款算婚內債務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保證債務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並收取了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由夫妻對該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對於夫妻一方無償保證所生之債務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保證人既沒有從債權人也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待給付,無法給保證人帶來任何利益,對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實現沒有任何幫助,因此該保證債務的設定並沒有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屬於《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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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老婆為別人貸款做擔保,老公是否存在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夫妻一方承擔的經濟責任也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由此,老婆對外擔保實際上是用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對外擔保,擔保如出現經濟責任,老公當然也有連帶責任。
Ⅵ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Ⅶ 妻子正在為別人做貸款擔保,丈夫買房能用公積金貸款嗎
如果妻子正在給別人做擔保的話,理論上講丈夫買房是對公積金貸款沒有影響的,但是在審核的時候可能會把擔保貸款的這一部分算作負債。而會綜合考慮你的還款能力如果人家公積金東西認為你還款能力不足的話,會讓你把這部分貸款先進行一個償還。
Ⅷ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