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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工對貸款擔保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12-26 16:22:00

① 我是銀行職員,貸款戶無能力償還,我已經把貸款還清,擔保人和貸款人是否具有我依法起訴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是以自己的名義而用自己的錢替他清償了銀行貸款的話,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上述事實後,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貸款戶向你清償你清償給銀行的貸款。
在這里給你解釋一下什麼叫「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因為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的時候,都會和擔保人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用來證明擔保人擔保貸款戶與銀行之間借貸關系的,並不當然擔保貸款戶和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除非你替貸款戶還款後,擔保人又擔保了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

② 職工授信貸款還需擔保合理嗎

這要視
保證人
簽訂的
保證擔保
合同條款而定。如果保證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僅是對第一次的單筆借款進行擔保,則在第一次的借款本息償清後,其擔保責任就已經終止,不需對借款人的後續借款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是對借款人在某一時間段內,並在某一限定金額內發生的借款提供擔保,而第二次的借款只要在
保證合同
限定的時段、限定的金額內,則不需要再經保證人簽字,保證合同仍然有效。當然,銀行對保證合同擔保項下的每一筆貸款有告知保證人的義務。

貸款擔保合同效力

貸款類犯罪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式:貸款類犯罪並不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合同。若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 銀行員工可以隨便為別人擔保借款嗎

不可以做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4)銀行職工對貸款擔保的效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⑤ 公司申請貸款,銀行要求員工加簽個人擔保,是否合法

任何員工都沒有為公司貸款進行擔保的義務,所以這種做法的話應該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作為員工來說拒絕簽署這個擔保。

⑥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⑦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7)銀行職工對貸款擔保的效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⑧ 中國人民銀行職工能給親戚做擔保貸款嗎

銀行職員一般不會在自己銀行給別人做擔保的,

⑨ 事業單位能為本單位職工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嗎

一般是不能擔保的,如幼兒園以及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等。擔保法都有明確規定不能擔保。即使擔保法沒有明確否定的也好,要是為他人提供擔保,這會涉及到財產糾紛,負責人超權決定將有可能承膽責任。

⑩ 工商銀行職工幫他人擔保貸款將負什麼責任

銀行職工給別人擔保貸款違反了銀行員工行為准則,有可能被開除。其次如果貸款人無力歸還貸款,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就是由擔保人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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